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 2002/04/23修正通過
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註冊及審核程序
第三章 註冊收費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五章 本辦法之適用及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為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網域名稱,係指頂級網域名稱為「.tw」及其下各次級之網域名稱。
 
第三條 各次級網域名稱類別與適用對象
一、 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指「edu.tw」、「gov.tw」、「com.tw」、「net.tw」、「org.tw」、「mil.tw」、「idv.tw」、「game.tw」及其他經TWNIC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網域名稱。
二、 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指「教育.tw」、「政府.tw」、「商業.tw」、「網路.tw」、「組織.tw」、「軍事.tw」及其他經TWNIC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網域名稱。
三、 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英文網域名稱。
四、 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中文網域名稱。
第四條 網域名稱之保留字及字元長度
一、字元規定
(一)屬性型、泛用型之英文網域名稱:
(1) 可使用之字元(Byte)為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0-9數字及連結符號(-)共63個字符,但第一個字元與最後一個字元必需為英文字母或數字。另RFC-1035所規定之特殊符號不得使用。
(2) 字元長度規定:網域名稱至少需有2個字元,最長不得超過63個字元。
(二)屬性型、泛用型之中文網域名稱:
(1) 可使用之字元除漢字外,並可以含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0-9數字、連接符號(-)等63個字符,其中文數字部份不得以全型之型態註冊。另RFC-1035所規定之特殊符號不得使用。
(2) 字元長度規定:網域名稱至少需4個字元(至少包含一個漢字),最長不得超過14個漢字或28個字元。
(3) 網域名稱註冊之文字內碼限於中文big5。
二、保留字規定
TWNIC得訂定網域名稱保留字,並放置於TWNIC網站上供大眾查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註冊機構,指經TWNIC授權,提供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服務之機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於TWNIC網站上公告。

第二章 申請註冊及審核程序

第六條 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第七條 申請人得依網域名稱類別及申請之條件,向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申請註冊事宜。
申請條件如下:
一、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一) 「edu.tw」:已立案之教育及學術機構;授權教育部辦理。
(二) 「gov.tw」:依法設立之政府機關;授權行政院研考會辦理。
(三) 「mil.tw」:依法設置之國防軍事機構;授權國防部辦理。
(四) 「com.tw」: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 。
(五) 「net.tw」:具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 。
(六) 「org.tw」: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七) 「idv.tw」: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八) 其他新增第二層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之申請條件另訂之。
前述com.tw、net.tw、org.tw 須檢附網域名稱審查書及各該資格證明文件。
二、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申請時須先在國內註冊相對應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且一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僅可申請一個相對應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三、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待訂)。
四、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
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或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網域名稱時,需線上填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第九條 外國公司或組織機構申請網域名稱註冊時,應由我國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請,並繳附下列文件:
(一)律師證書影本
(二)申請人之委託書
(三)委託者之中文書面介紹文件。
第十條 受理註冊機構可自行訂定文件及繳費審核期限,惟須於二十五日內完成所有註冊審核程序。

第三章 註冊收費
第十一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分為註冊費及管理費。註冊費應於申請註冊時一次繳足,管理費則於申請註冊及每次續用時繳交。
第十二條 受理註冊機構向申請人所收取之費用不得高於TWNIC核定之註冊費及管理費,前述費用於TWNIC網站上公告之。
第十三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一經註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註冊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
第十四條 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納註冊費及管理費當日起,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前90天,將由受理註冊機構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註冊人續繳管理費。網域名稱有效期限屆滿時,未續繳管理費者,受理註冊機構應凍結使用,9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 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前項之規定,不妨礙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
第十六條 註冊人得申請移轉或取消其網域名稱,但有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移轉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及受讓人應檢附第七條所規定之文件及移轉同意書。
第十八條 取消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應檢附第七條所規定之文件及取消同意書。
第十九條 TWNIC應依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移轉或取消網域名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TWNIC得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五章 本辦法之適用及修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TWNIC負責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TWNIC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2002.06.24修正通過
本公司(機構或本人)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或其授權之受理註冊機構(以下總稱註冊機構)申請網域名稱時,同意遵照如下約定事項:
1.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及更改網域名稱資料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註冊機構並保證其真實性,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註冊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1)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2)就註冊申請人明知,其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註冊申請人非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申請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違反上述規定,註冊機構得依第七項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2. TWNIC有權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利益之考量而設置WHOIS資料庫,並將WHOIS資料庫中由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設定資料),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為保護註冊申請人之隱私權,註冊機構得視該註冊申請人為個人或非個人而擇定部份中英文資料,供該註冊申請人選擇是否顯示提供外界查詢。
3. 如註冊申請人於本同意書第二項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錯誤、不實或未更新,致註冊機構無法及時將相關訊息通知註冊申請人,而損害註冊申請人權益,註冊機構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註冊申請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4. 本同意書第2項之中英文資料除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外,註冊機構保證依隱私權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不得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5. 基於TWNIC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或其他法令規定及政策需求,TWNIC有權於符合隱私權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將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提供TWNIC及經TWNIC授權之各項非商業性質之網域名稱實驗計畫及網際網路相關研究計畫使用。
6. 註冊申請人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7. 若註冊申請人違反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註冊機構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要求註冊申請人以書面說明該違約事由。若註冊申請人於接獲通知三十日內,未能以書面檢具事證證明其並無違約情事者,註冊機構得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註冊機構對註冊人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得為註冊申請人未違約之證明。
8. 註冊機構有權依法令或政策更定而隨時修訂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布於TWNIC網頁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註冊申請人若不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註冊機構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否則,視同註冊申請人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9.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概依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國際慣例。
10. 本同意書內容之解釋與適用,概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關於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