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及更改網域名稱資料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註冊機構並保證其真實性,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註冊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1)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2)就註冊申請人明知,其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註冊申請人非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申請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違反上述規定,註冊機構得依第七項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
| 2. |
TWNIC有權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利益之考量而設置WHOIS資料庫,並將WHOIS資料庫中由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設定資料),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為保護註冊申請人之隱私權,註冊機構得視該註冊申請人為個人或非個人而擇定部份中英文資料,供該註冊申請人選擇是否顯示提供外界查詢。 |
| 3. |
如註冊申請人於本同意書第二項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錯誤、不實或未更新,致註冊機構無法及時將相關訊息通知註冊申請人,而損害註冊申請人權益,註冊機構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註冊申請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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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同意書第2項之中英文資料除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外,註冊機構保證依隱私權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不得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
| 5. |
基於TWNIC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或其他法令規定及政策需求,TWNIC有權於符合隱私權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將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提供TWNIC及經TWNIC授權之各項非商業性質之網域名稱實驗計畫及網際網路相關研究計畫使用。 |
| 6. |
註冊申請人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
| 7. |
若註冊申請人違反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註冊機構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要求註冊申請人以書面說明該違約事由。若註冊申請人於接獲通知三十日內,未能以書面檢具事證證明其並無違約情事者,註冊機構得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註冊機構對註冊人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得為註冊申請人未違約之證明。 |
| 8. |
註冊機構有權依法令或政策更定而隨時修訂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布於TWNIC網頁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註冊申請人若不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註冊機構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否則,視同註冊申請人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
| 9. |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概依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國際慣例。 |
| 10. |
本同意書內容之解釋與適用,概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關於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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