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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申請先使用」: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如有相同者,以受理註冊機構申請之時間在先者,取得該網域名稱之註冊。
(2)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各相關法律,正式立案登記之公司行號、機關團體。
(3)申請註冊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時,必須在國內註冊有英文網域名稱(第一層為.tw,但不包括.idv.tw)。所謂「註冊有英文網域網域名稱」係表示該英文網域名稱,已完成所有文件審核及繳費程序可正常使用者。
(4)一個英文網域名稱僅可申請一個對應類別之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例如一個「.com.tw」之英文網域名稱,僅能對應一個「商業.台灣」之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一個「.net.tw」之英文網域名稱,僅能對應一個「網路.台灣」之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一個「.org.tw」之英文網域名稱,僅能對應一個「組織.台灣」之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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