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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IC 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 89.07.11 第四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90.07.26第十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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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總則 二 申請單位之定義 三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 四 TWNIC對申請單位之權利與義務 五 IP 位址申請程序 六 IP 位址核發原則 七 代理發放單位分工 八 發放管理收費原則 九 撤消原則 十 更換原則 十一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1. 為便於網際網路服務廠商及一般網路用戶之IP位址申請與管理, 特制訂本辦法。 2. 本辦法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訂定之。 3.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及各IP位址申請單位當遵守本辦法之各項條款。 凡經TWNIC審核通過授權代理發放IP位址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稱之。 為建立分層管理之機制, TWNIC透過代理發放單位將IP位址指定予一般網路用戶, 故代理發放單位可 逕向TWNIC申請所需IP位址。 2. 一般網路用戶 凡國內各級學校、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財團法人及在國內有住所之公司法人單位團體及個人數據專線 用戶,皆稱為一般網路用戶。一般網路用戶應向代理發放單位申請所需IP位址,除需大量IP位址 (16個Class C (含) 以上) 方可向TWNIC提出申請 (個人尚未開放申請)。
1.1 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向TWNIC申請IP位址後一年內,配發至客戶端之IP位 址需求數量。 1.2 確實有網路及機房,保證可提供客戶連上Internet 之服務。 1.3提供客戶網路名稱伺服器(DNS)之服務且能確保國內、國外路由 (Routing)能運作正常。” 2. 代理發放單位應與TWNIC簽訂切結書, 以保障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3. 代理發放單位之權利 3.1 可依需求直接向TWNIC提出IP位址需求之申請。 4. 代理發放單位之義務 4.1 應配合TWNIC相關規章制度。
1.1 TWNIC 有權要求代理發放單位報告其IP位址之再分配情況。 2. TWNIC 的義務 2.1 對申請單位所遞交之所有資料, TWNIC 應予保密,
未經申請單位同意, 不可提供予外界任何資料。 1.1 一般網路用戶填寫申請表格送代理發放單位審核。 2. 向TWNIC申請之程序 2.1 申請單位填寫申請表格(註三)以電子郵件送TWNIC
(hostmaster@twnic.net.tw) 審核。
1.1 固接用戶IP 位址核發應依其實際使用網際網路之主機(host)數定之,
不可依頻寬之大小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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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請單位所繳交之申請文件應詳細、確實; 除申請表格外,
尚須提供網路主幹架構圖、機房網路架構圖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設備採購證明、數據電路租用證明),
TWNIC依所提文件審核之。
1. TANet - 受理國內各級學校、教育部部屬館所、省縣市教育廳(局)、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中心、政府研究單位之申請案。 3. 代理發放IP位址之ISP - 受理其他所有單位之申請案。
2. ISP如果有過多零散不連續IP位址,得向TWNIC申請一 16 Class C以便代換成連續IP位址(16個Class C) ,代換後之IP位址即需歸還TWNIC。
2. 本辦法由TWNIC負責解釋。
(註二) Second Opinion Request Form (註三) 申請表格 2. Second Opinion Request Form: (註四) Allocation Window (註五) Slow Start機制 2. Slow Start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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