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10月1日執行委員會通過,2000年1月1日生效)
有關本文件
"亞太地區位址管理政策"文件係簡述APNIC目前之作法與政策,以往從未編成單一文件。
此文件係多次彙整大眾意見加以修正後的結果,並獲得執行委員會通過。
本文件與APNIC會員資格的政策無關。然而APNIC希望本文件將提供做為其他更特殊的文件的基礎。
1.簡介
2.範圍
3.位址空間分配的階層性
4.定義
4.1 網際網路註冊組織(Internet Registry, IR)
4.1.1 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組織(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 RIR)
4.1.2 國家網際網路註冊組織(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 NIR)
4.1.3 本地網際網路註冊組織(Local Internet Registry, LIR)
4.2 APNIC會員
4.3 位址空間的配置和指定
4.3.1 配置(Allocated)
4.3.2 指定(Assigned)
5.位址空間管理目標
5.1 目標
5.1.1 唯一性
5.1.2 註冊
5.1.3 聚集
5.1.4 保留
5.1.5 公平
5.2 目標的衝突
6.政策環境
6.1 不保證可繞性(Routability)
6.2 不可預測的成長率
6.3 整體責任
6.3.1 適當的用戶協議
6.3.2 信賴
6.4 不偏頗
6.5 專門知識層次的不同
6.6 IP位址不可視為資產
6.7 不鼓勵儲備
6.8 基於有效技術的評估
6.9 最少實際配置
6.10 文件化
6.11 機密性
7.配置與指定的政策
7.1 IR採用一致的位址空間管理政策
7.2 位址空間租約
7.3 依據正確的文件處理申請
7.4 安全與機密性
7.4.1 適用安全程序的個別責任
7.5 申請的公平處理
7.6 配置的通則
7.7 首次配置的緩慢開始(Slow Start)機制
7.7.1 緩慢開始的例外
7.8 隨後配置的準則
7.8.1 不保證連續的配置
7.9 LIR的配置大小窗口(Assignment Window)
7.10 已配置的優先使用
7.10.1 特殊的環境:大量的配置
7.11 不支持保留
7.12 不鼓勵位址可攜性
7.12.1 PI指定的根源
7.13 重新編號以提升聚集
7.14 私有位址空間
7.15 指定的使用率預測
7.16 組織向多個IR申請位址空間
7.17 註冊的要求
7.17.1 註冊細節的更新
7.17.2 聯絡人的註冊
7.18 維護in-addr. arpa記錄的責任
7.19 配置和指定的有效性
7.20 位址空間的轉移
7.21 LIR的合併、獲得、接辦
7.21.1 註冊細節的更新
7.21.2 會員協議的效力
7.21.3 配置的結果
7.22 會員之終止
8.特殊個案
8.1 靜態指定
8.1.1 靜態的撥接連線
8.1.2 有線電視網路(Cable Networks)
8.1.3 虛擬主機
8.2 未編號的IP
9.自主系統數字(Autonomous System Numbers)
1.簡介
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是非營利的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組織,在網際網路數字配置機構(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授權下於亞太地區運作,負責亞太地區Internet位址空間及相關
資源的分配,並且發展及實行管理此分配的政策。
此文件中所敘述之政策是APNIC促成亞太地區Internet社群所獲得的共識,這些政策將由APNIC以及本
區域內的NIR及LIR實施,Internet 註冊組織是在單一的自治環境下運作,這些政策的目的在於提供一
個清楚的架構,以持續維持此一環境。
2.範圍
本文件描述在亞太地區負責過去管理IPV4公眾位址空間的政策。尤其是,本文件著重於位址空間的配
置及指定之目標、假設及政策。以往位址空間是以類別來配置 ( 例如class A,Class b,Class c),
然而因為Classless Inter Domain Routing ( CIDR )技術,位址空間以Prefix ( 如'/19'及'/21'
)
的方式來配置,本文僅處理CIDR位址的發放。本文未談論APNIC會員資格的整體狀況,也不探討其他
區域註冊組織的位址管理政策,也未描述有關IPV6、多點傳送 ( multicast ) 或私有位址空間。
3.位址空間分配的階層性
IP位址依據RFC2050 ( 原先在RFC1466 中敘述 )的階層性結構來分配,如圖一(http://www.twnic.net.tw/ip-info/apnic-org.jpg)所示。
在此階層圖中,IANA透過APNIC配置位址空間給APNIC,APNIC配置位址空間給IR,並授權IR可以配置及
指定,IR再配置及指定位址空間給IR的會員及用戶,IR應照APNIC在本文件所規定的政策及程序做配置及
指定工作。
4.定義
下列項目及定義對於瞭解本文所述的目標、環境及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4.1 網際網路註冊組織(Internet Registry, IR)
網際網路註冊組織是負責分配IP位址空間給所屬的會員或用戶,並且將這些分配情形加以註冊的
組織,IR是依照他們的主要功能及階層性結構中的地區範圍來分類,如圖一所示。
在本文中的IR,泛指包含APNIC在內的區域性IR(RIRs),國家IR(NIRs),及本地IR(LIRs)。
4.1.1 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組織(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 RIR)
RIR是由IANA 授權而成立的,以服務及代表廣大的地理區域,RIR的主要角色是在管理及
分配他們所在區域的公眾Internet位址空間,目前有三個RIRs:APNIC、RIPE NCC及ARIN,
未來還會有其他的RIR 成立,但是RIR的數目仍然會很少。
4.1.2 國家網際網路註冊組織(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 NIR)
NIR主要是配置位址空間給它所在國家內的會員或成員(大多是ISP),在執行註冊的功能上,
NIR被期望對所屬會員都公平地應用它們的政策及程序。
本文中的政策應適用於NIR,然而本文未描述他們對於APNIC正式的關係中的全部角色及責任,
這些角色及責任將在NIR及聯盟政策文件的會員協議中充分敘述。
4.1.3 本地網際網路註冊組織(Local Internet Registry, LIR)
LIR主要是指定位址空間給它提供的網路服務的使用者,LIR多為ISP,它們的用戶為其他ISP
及可能是終端用戶,LIR可能為APNIC或NIR的會員。
4.2 APNIC會員
在本文中所指的APNIC會員,是指目前擁有APNIC會員資格協議,以及在某種情形下,雖然不是APNIC
正式會員,但得到APNIC的服務而且有財務上關係的用戶。
4.3 位址空間的配置及指定
為了瞭解APNIC的位址空間政策,必須將配置和指定做一明確區分。
4.3.1 配置(Allocated)
配置的位址空間是指分配給IR的位址空間,以讓IR可以做接下來的分配。
4.3.2 指定(Assigned)
指定的位址空間是指分配給單一終端用戶的位址空間,以真正放置在終端用戶的網路。
如果IR利用位址空間,是為了對本身網路定址,或者當連線成立時,動態地由集用場(Pool)
中取用並指定。則位址空間也被當做為指定,指定是用做特定且文件化的用途,不應被再配
置或再指定。
5.位址空間的管理目標
5.1 目標
此處所謂的目標,是由Internet社群明確地表達並且反映社群成員的相互利益,以確保Internet
可以運作成長到可能的最大限度。
APNIC主要的職責是對公眾資源的管理,以確保在亞太地區這些目標可以達成。為了達成目標,APNIC
應提供指引及領導以發展及實行所負責的政策及作法,這也是每個NIR及LIR的責任,確保這些目標可
以在它們所在的區域及社群達成。
5.1.1 唯一性
每一個位址空間的指定及或位址空間的配置必須保証全球的唯一性,這是一個絕對的必要條件,
以確保Internet上每一個公眾主機可以被唯一地識別。
5.1.2 註冊
每個在公眾Internet位址空間的指定及配置,都必須在一公眾可存取的註冊組織中登記。對於
確保唯一性及提供Internet解決問題的資訊而言是必須的。這也反映出Internet 社群的期望,
那就是,像公眾位址空間的公眾資源看管人,應該是可確認身份的。
5.1.3 聚集
位址空間應儘可能地依照網路基礎建設的拓撲以階層的方式分配,這對於路由資訊的聚集和
限制Internet路由表的擴展,是很需要的。
5.1.4 保留
為了使公眾Internet位址空間資源的使用期達到最長,位址必須依照實際需要及立即使用的
基本原則來分配,因此必需避免位址空間的備而不用及保留措施。
保存也表示著效率,因此所有位址空間的使用者須採納如可變長度網罩(Variable Length
Subnet Masking,VLSM) 技巧及適當的技術,以確保位址空間的使用不被浪費。
5.1.5 公平
所有關於公眾位址空間的政策和實施,對於目前及未來Internet社群的成員,都應適用公平
公正的原則,而不論這些成員的地點、國家、大小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5.2 目標的衝突
保存及聚集的目標經常互相衝突。此外,全部或部份的目標或許偶而與個別IR或終端用戶的利益衝突,
因此IR在評估配置及分配的請求時,必須謹慎地分析所有相關的考量,且尋求在申請者及Internet社
群間的需求做一通盤的平衡,本文中所述的政策幫助IR公平且一致地平衡這些需求。
為了達到此結果,必需維持完全的文件化及決策過程中的透通。
6.政策環境
除了第5節所敘的目標外,其他因素如Internet社群的期望,目前的管理結構,技術限制等其他因素都形成
一個APNIC政策下的作業環境。此環境可能改變得很快速或不可預期。APNIC的一個重要角色是代表會員去
監視此一環境的任何變化,以及溝通涉及APNIC政策的可能變。本節描述對在目前作業環境中,決定APNIC
政策的重要項目。
6.1 不保証可繞性(Routability )
APNIC瞭解位址空間的可繞性是無法保証的,尤其當全球的網路提供者,為了減少播送路由資訊的數量
,根據prefix的長度實施路由過濾政策,導至非由網路提供者配發的位址可能無法透過Internet繞路。
因此APNIC的政策應鼓勵向上層提供者請求位址空間,而不是直接向APNIC申請。
6.2 不可預測的成長率
早期位址空間的分配策略並未預期Internet的爆炸性成長,因而產生可用位址空間的數量及位址空間
繞路的問題。
APNIC瞭解管理位址空間的政策與程序應重視過去的經驗,並尋求未來Internet的最大規模。
6.3 整體責任
APNIC瞭解其本身與會員和會員的用戶應一起分攤共同的責任,以確保一個可管理的及可度量成長的
Internet。APNIC瞭解這責任必須經由與會員及廣大的Internet社群磋商,發展出位址空間的管理政
策及作法,並做出符合第5節所述的決定。
6.3.1 適當的用戶協議
APNIC瞭解為了確保本文件中所述的政策可公平適用於本區域的會員與非會員,IR或許需要與
其會員及用戶履行適當的協議。
6.3.2 信賴
APNIC瞭解其與會員間的關係應基於絕對的信賴,即IR及其所提供的資訊、網路計劃及其他文件
是真實且正確的。
6.4 不偏頗
APNIC代表Internet社群的利益,尤其是亞太地區的Internet社群,因此對於所有APNIC的會員,不論
其大小、地理位置或其他因素,都應公平且公正地適用其政策。
6.5 專門知識層次的不同
APNIC瞭解IR的職員及終端用戶具有不同程度的經驗及專門知識。APNIC履行政策除了公平適用於所有
會員,亦允許對於每一會員做不同層次的協助及監視,這些協助及監視目的在於確保一個一致的方法,
以管理亞太地區Internet社群的位址空間管理。
6.6 IP位址不可視為資產
APNIC瞭解將位址空間視為自由擁有的資產是違背之前所述的目標,也不符合Internet社群的利益。
APNIC政策將反映此一認知,並鼓勵Internet社群的所有成員將位址空間視為一稀少的公眾資源,只
應依照所表明的需要,負責任地分配給需要的對象。
更明確地說,位址空間的可攜性對聚集及效率的目標是有害的,APNIC政策應要求IR基於位址空間是
租用而非擁有的認知,來提供服務給會員及客戶。
6.7 不鼓勵儲備
APNIC瞭解位址的儲備對保存及公平的目標是有害的,APNIC政策應不鼓勵儲備,但鼓勵位址空間的
有效率建置是基於立即明確表達的需求。
6.8 基於有效率技術的評估
APNIC聲明,如果在特殊情況下,有適當的技術存在以允許有效率的,階層性的位址空間分配,該空間
的使用者應依照目前最好的作法採用那些技術。如果任何組織不打算使用最有效率的技術,就必須根
據真實的基礎建設的考量來提出解釋。APNIC政策指出,以行政上便利的理由對於辯護使用沒有效率的
技術而言,是不充分的。然而,APNIC政策也承認如規模、網路複雜度、運作穩定度的需求等因素可以
正當地延遲此技術的採用。
APNIC將與其會員及廣大的Internet社群合作,一起定義及發展目前對Internet定址技術及科技巧的
最佳實作法的建議。
6.9 最少的實際配置
APNIC瞭解聚集及保存的目標將經常抵觸,因此,必須對位址空間配置設定一個最少的實際大小,技術
及行政上的狀況,意味著這些最少的實際大小可能隨時間而更改,目前最少的實際配置為一個20(4,096個位址)。
6.10 文件化
APNIC 瞭解為了正確評估需求,一個IR必須小心檢視所有相關的網路文件,包括網路工程計劃、網路
分割計劃、網路拓撲敘述、網路路由計劃的敘述。所有的文件應符合一致的標準,文件中的任何預測
及估計必須真實且可辯解的。
6.11 機密性
APNIC瞭解IR必需取得並分析相關組織及個人尋求位址空間的活動資訊,如此的資訊本質上可能是高度
機密,因此APNIC將以能反映其信任的地位來運作,強迫使用某些程序,保障會員及其用戶的敏感商業
資訊。
7.配置與指定的政策
如第1節所強調的,APNIC政策是基於整個亞太地區Internet社群的共識而產生的。APNIC的角色是去識別及散佈
這些政策,APNIC不尋求去命令會員依循這些政策決策,而是提供一種一致且負責的實作模式到亞太地區。
7.1 IR採用一致的位址空間管理政策
所有從APNIC直接或間接取得位址空間的NIR及LIR,應採用本文中所提的配置與指定的政策,尤其NIR
應儘可能地如同以APNIC對其會員一致的行為使用"緩慢開始"(Slow Start)、"指定大小窗口"
(Assignment Window)及"附加意見"(Second Opinion)等政策給他們的會員,而且,所有的NIR及LIR
應確保他們所負責的位址空間配置及分配符合7.2節所述的租約。
7.2 位址空間租約
APNIC配置Internet資源是以“租用”方式,租約期間是固定的(通常是一年)。
所有租約的條件在APNIC會員協議及其他APNIC相關文件中設定,在加入或續約時需符合APNIC政策中
有關資源配置及分配的部份。
符合下列情況時,與組織的租約應被續約:(a)配置的原始基礎仍維持有效 (b)當續約時,已履行配
置的註冊條件。
當一個租約被續約時,新的租約將以當時適用的資源配置政策及續約政策管理,倘若對於目前的租約
條件有任何重大改變,最少有一年的通知期。
所有對於目前的租約條件有任何重大改變,應受限於APNIC會員的共識。再者,除了在APNIC會員的共
識下的例外情形,租約條件的改變應定義一最少的通知期(通常為一年)。
相關的IR有理由相信現存租約條件不再適用時,可檢討個別的租約,IR可以實施他們認為適合的程序
來審查現存的租約。
7.3 依據正確的文件處理申請
APNIC將只處理有完整且正確文件的申請,如果文件有錯誤或疏忽,APNIC將儘快通知申請者,APNIC也
可以對於啟始文件中不清楚之處,要求更多的資訊或澄清,在錯誤或疏忽被更正或APNIC的問題被回答
後,APNIC才會繼續處理此申請。
APNIC將盡所有合理之努力去維持一個一致且可靠的處理申請的服務。
7.4 安全與機密性
APNIC將維持系統及實作,來保障所有會員及其用戶的商業及基礎建設運作有關之資訊機密。APNIC將
確保其所有職員或代理人的聘請,是基於對這些資訊機密的明確認知。
7.4.1 適用安全程序的個別責任
APNIC在Whois資料庫中提供授權及查證的機制。然而,這是每個IR或終端用戶的責任去確保他
們利用此機制。
7.5 申請的公平處理
APNIC將嚴格地依照收到正確文件的次序處理所有的申請,因為所有的會員都被公平地對待,不論其
地域、大小或其他考量。APNIC將不會對此標準申請處理次序提供特別處置或例外。APNIC將尋求在
一致的時間處理所有申請,並且維持一申請標籤(ticketing)系統以有效管理全部的申請。
7.6 配置的通則
儘管如7.7和7.8節將提供更多的明確規定,所有向APNIC要求位址空間配置的申請,應該輔以文件描
述提出申請的IR之網路基礎建設、任何目前IR擁有的位址空間,先前IR的指定,申請的位址空間的
預估使用率。
7.7 首次配置的緩慢開始(Slow Start)機制
APNIC及NIR應將緩慢開始機制應用於所有新的LIR。對於APNIC所做的配置,一個LIR收到的第一個配置
將如6.9節所述的最少實作配置大小。對於NIR所做的配置,一個LIR收到的第一個配置應是NIR自行斟酌
的,但不該比APNIC的最小實作配置大。
緩慢開始的政策是由所有地區註冊組織所使用,以防止大區塊的位址空間配置可能未被指定,APNIC及
NIR對每個LIR應以一致且公平的行為實行緩慢開始機制,並使用相同的原則及標準於每個位址空間的
申請者。
7.7.1 緩慢開始的例外
在例外環境下,如果LIR可以提供足夠具體的重要文件,顯示它即刻需要的位址空間超過標準的
緩慢開始配置,他可能得到一個較大的啟始配置,此文件可能包括(但非僅限於)設備購買的收據
、訂單或已簽的專案契約提及立即的網路要求。
7.8 隨後配置的準則
在LIR的第一次配置之後,所有隨後的配置將依照對LIR的"驗証過的使用率"、文件化的位址空間計畫、
及他們有關過去的配置符合APNIC政策的程度來評估(LIR的驗証過的使用率是指LIR過去相關的配置所
做的指定的比率)。
APNIC及NIR評估這些準則,應尋求配置足夠的位址空間,以使LIR在做後續的需求前(最多一年)滿足
全部它的指定需求。
7.8.1 不保證連續的配置
APNIC將嘗試提供對前一配置的連續配置,然而因為不能保留位址空間,APNIC不保證連續的配置。
7.9 LIR的配置大小窗口(Assignment Window)
為了協助LIR熟悉並符合APNIC政策及第5節所述之目標,APNIC及NIR應適用一種稱為Assignment Window
的機制。
Assignment window是一個LIR可能指定給一個終端用戶的最大位址,而不需第一次就尋求一個"附加意見"
(second opinion),如果LIR希望做一指定超過它的"配置大小窗口",LIR應請求在指定作業之前先提給
APNIC或相關的NIR一個"附加意見"。
所有APNIC或NIR新會員的LIR,其"配置大小窗口"assignment window應由零開始,意味著所有被提議的
指定必須先被核准,APNIC或相關的NIR將定期地評定LIR職員的指定作業及尋求"附加意見"技術熟練度,
並將按照情形審查"配置大小窗口"的大小。當LIR職員的熟練度增加,他們的"配置大小窗口"大小可能
會提升。
任何LIR的最大"配置大小窗口"是19(8192個位址),如果因為新職員的訓練或其他相關的環境,
LIR職員的技術熟練度不符合APNIC政策要求之標準,APNIC或相關的NIR將暫時減低LIR的"配置大小窗
口"。
7.10 已配置的優先使用
一個LIR不可得到新的配置,除非該LIR擁有的已配置至少80%位址空間都已被指定。
7.10.1 特殊的環境:大量的配置
如果LIR擁有的配置的位址空間少於80%被指定,但該LIR需要做單一指定大於所剩的空間,
它或許可從相關NIR或APNIC請求下一個配置。
7.11 不支持保留
當一個LIR希望指定位址空間給客戶,它必須由目前它所擁有的任何位址空間來做指定,為了評估配置
的申請,一個LIR保留給其他客戶的位址空間應被視為未指定的位址空間。
7.12 不鼓勵位址可攜性
APNIC基於指定應是一租約基礎的理解,APNIC將所有配置視為提供者累積(Provider Aggregatable,
PA)。為了聚集目標的利益,APNIC政策要求所有LIR與它們的客戶簽協議,載明只要終端用戶仍為該
LIR的一個客戶,終端用戶將保有這些協議。
PA指定要求如果終端用戶改變服務提供者時,應歸還先前的LIR所指定給他們的空間,再從新的LIR
得到一個指定,並重新定址到該LIR的位址區塊。APNIC政策承認申請的與服務提供者無關(Provide
Independent, PI)或可攜性的位址空間可能適合,然而所有PI位址空間的申請係基於堅強的技術背景
而非管理上的背景。
7.12.1 PI指定的根源
只有APNIC才有權做PI指定。組織具有正當理由需要PI指定時,可以要求他們的相關NIR或LIR
代理,向APNIC取得位址空間,或者自行直接向APNIC尋求位址空間。
7.13 重新編號以提升聚集
IR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去鼓勵擁有多個非聚集prefixes的終端用戶歸還位址,使得他們可以用單一,
可聚集prefix的PA位址空間來取代位址。
如果終端用戶不願意做這些重新整理,APNIC瞭解聚集的好處勝於其他的動機,因此APNIC可減少對於
現存指定的效率及位址取代的使用率的文件的要求而逕行做一對一的轉換配置。這稱為"No questions
asked policy",且僅被用於最後的依據。在本節中並未減少對確保所有配置及指定是基於租約(如7.2節)
的要求。
7.14 私有位址空間
APNIC鼓勵使用私有位址空間來做網路定址,用於防火牆之後或者不連接到Internet。
7.15 指定的使用率預測
指定的申請必須提供使用率預測,使用率預測係基於立即且具體的未來需求。這些需求必須文件化,
以對這預測提供高度的信任標準,這預測應以下列期間執行:立即、一年內、二年內。APNIC推薦
一個一般的指引,組織應基於下列預測做出他們的指定請求:25%的位址空間為立即使用,50%則在
一年內使用。
終端用戶必須提出它的一年使用率預測的高度可信任,且須提供文件去證明信任的程度,如果終端
用戶無法可信任地預測其二年使用率,APNIC或NIR可做只足夠其一年需求的配置。
7.16 組織向多個IR申請位址空間
APNIC要求組織一次僅可向單一IR獲得他們的位址空間,如果一個組織向多個IR請求位址空間,此
組織須說明它目前擁有的所有位址空間,而不論其指定的來源。組織若同時向一個以上的IR請求,
必須說明所有這些申請的細節。
然而APNIC明瞭,在某些情形下,如一個組織是連接多點(multi-homed),強烈的技術原因將使一個
組織適合從一個以上的提供者收到位址空間。
本節的目的,一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將普遍地被視為一個單一組織,例外情形是組織的部份是分開
的合法實體,維持完全獨立的網路基礎建設及在不同自主系統數字(autonomous system number)下
的路由,或者可提出需向一個以上的IR獲得位址空間的具體需求。
7.17 註冊的需求
當IR在配置或指定時,IR必須在APNIC的whois資料庫正確地註冊他們所做的每一個配置及指定,
資料庫中的資訊對Internet查錯是必須的,並且提供對全Internet社群有益的負責和透通。
7.17.1 註冊細節的更新
IR必須更新whois資料庫中任何一註冊資訊的改變,這是IR的責任,但是可在最初指定時正式地
授權給終端用戶。
7.17.2 聯絡人的註冊
聯絡人的註冊是負責任的位址空間管理上極重要的一部份,除非例外情形要求,管理的聯絡人(admin-c)
必須是某個實際在網路地點的人員,技術的聯絡人(tech-c)一定是實際在網路地點的人員,
但必須是負責每天網路運作的人。
7.18 維護in-addr.arpa記錄的責任
LIR須為他們用戶的網路維護in-addr.arpa資源記錄,如果一個網路不是特別地與一LIR聯合起來,
in-addr.arpa記錄應被適合的NIR或APNIC維護。
7.19 配置和指定的有效性
一個位址空間的配置或指定僅在最初配置或指定時的準則持續有效時,才為有效。如果一個配置或
指定是為特殊目的而做的,且該目的已不再存在,該配置或指定就不再有效。如果資訊被發現不實
或不完整,該配置或指定便成為無效,且這些位址應歸還回適合的IR。
7.20 位址空間的轉移
如7.21節更明確的敘述,APNIC政策不承認位址空間的銷售或未經授權的轉移。所有這些轉移被視為
無效。APNIC將要求持有這些轉移的位址的組織歸還位址給適合的IR。
7.21 LIR的合併、獲得、接辦
7.21.1 註冊細節的更新
如果一個LIR更改所有權(因為合併、出售、或接辦),新的實體必須註冊任何的改變到其網路
使用率及聯絡人員,如果一個接辦、出售或合併的結果是LIR更改名稱,則該LIR須提供相關
支持更改名稱的法律文件給APNIC。
7.21.2 會員協議的效力
如果一個LIR更改所有權,則新的實體應告知APNIC這項更改。APNIC會員是不可由一實體轉移至
另一實體,然而,如果LIR成為另一實體的子公司,且相對的實體的基礎建設仍維持完全獨立,
則此會員協議仍然持續。
7.21.3 配置的結果
LIR的合併、出售或接辦之後,APNIC將評估任何由新實體所擁有的配置的狀態,因此,APNIC
也將注意牽涉到的實體其基礎建設的實際效果。
如果合併、出售、或接辦的實際效果是兩個LIR的基礎建設合併,則APNIC將不會持續為兩個
LIR做分別的配置,此情形將使得實質上被包括的LIR其會員協議失效。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當APNIC估定配置的狀態時,APNIC將要求被談論的LIR所擁有的所有位址
空間被充分揭露;如果未揭露,則這些配置將被視為無效,且APNIC將要求位址空間被歸還。
7.22 會員之終止
如果APNIC的會員中止做為一個IR,所有它未指定的位址應歸還給APNIC,而且這是會員(或任何帳目
清算人或被指定為結束該會員業務的管理人)的責任,去通知所有它的客戶此終止,並鼓勵它的客戶們
向新的LIR做整理以便位址空間重新配發。新LIR則應該通知IR這些新的整理,如此先前的指定可以被
歸還到未指定的位址空間的集用場(pool)。
8.特殊個案
本節所述的政策是有關配置及指定的特殊型態,且基於目前最新技術的建置的最佳實作法。
8.1 靜態指定
APNIC政策強烈不鼓勵一個服務一個IP位址的靜態指定,所有未來靜態指定的計畫應提出證明於特殊、
詳細的技術背景。但管理上的便利,對證明這些指定是不夠的,然而,APNIC在評估這些申請時,將
注意於被質疑的網路目前最佳作法的適用性。
8.1.1 靜態的撥接連線
APNIC政策強烈不鼓勵基於使用靜態撥接方法的指定,終端用戶計畫的此種指定,必須先調查
是否技術上可以使用動態指定技術,這將使得大多數的靜態指定是不必要的。
8.1.2 有線電視網路(Cable Networks)
此政策的另一個例外是有線電視為主基礎建設,APNIC政策瞭解雖然動態技術如DHCP可以使用,
用戶所需要的高可用性意味著不會經常有大量保留IP位址的發生。
8.1.3 虛擬主機
最近某些協定的發展(如HTTP1.1)除去虛擬主機一對一對應的需求,APNIC政策強烈鼓勵任何
組織考慮使用虛擬主機來完成符合目前版本的這些協定的系統。
8.2 未編號的IP
APNIC政策鼓勵使用未編號之IP給單點連接,靜態路由、及有可符合的路由器及軟體之用戶,此輪廓
允許IP處理於一序列介面,不需指定一個明確的IP位址給點對點的連結,這樣不僅符合保存的目標,
且在運作的層次上,它幫助減少內部路由表的大小到最低限度,因此,支持大規模的網路成長。
9.自主系統數字(Autonomous System Number)
自主系統數字是指定給連接多個提供者,且具有單一、明確定義的路由政策的組織,此政策與他們的提供者
的路由政策不同。
AS數字應依照RFC 1930 Guildlines for the creation,selec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an Autonomous
System所述的指引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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