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sar.com.tw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結果揭曉

有關「cesar.com.tw」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結果揭曉,由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所受理的 此件網域名稱爭議(本案案號:STLC2001-004),已由專家小組於90年10月3日做出決定, 繼續由原註冊人上和電訊有限公司使用此一網域名稱。 本案申訴人為享有「CESAR」愛犬食品商標的美商瑪斯公司(Mars Corporation),其 主張「CESAR」商標為著名商標,已成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表徵。申訴人並 主張:註冊人曾在與其協商的會議上,有詢問申訴人願以多少價金取得之意,明顯具有惡 意。此外,註冊人之英文譯名亦與「CESAR」毫無關連,並復有攀附申訴人商譽的情事, 以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網站。註冊人上和電訊有限公司則反駁申訴人認為 「CESAR」已經成為消費者普遍認知之表徵的看法,其主張:由於該網站站長的英文名字為 Cesar Lin,為資深專業旅遊從事人員,因此以該名作為網站名稱與網域名稱,具有正當 性。申訴人所指控之陳列代售網址,為「www.1943.com」所有,註冊人僅為提供連結之 用,其未參與交易內容,自身亦無銷售任何網址的行為。 擔任本次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小組的專家,為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吳志揚主持律 師。吳律師雖肯認申訴人認為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商標近似而可能產生混淆,但對於另 外兩個申訴要件則認為並不具備。 本案專家小組指出,自網站站主於英文護照上的名字可知,其已多年使用Cesar為其 英文別名,且Cesar亦為常見的英文男子名,而以自己姓名之全部或一部申請註冊為網域 名稱,在實務上係屬正常之事。再者,註冊人早在1995年網際網路尚未發達時即已使用該 別名,因此專家小組並不認為註冊人是以搶註該網域名稱的方式,妨礙申訴人使用此一網 域名稱。 至於在申訴要件中有關「惡意註冊或使用」的部分,專家小組的決定可簡述如下: 1. 專家小組在調閱TWNIC的註冊資料後,發現僅有數個代售網址目前登記於註冊人名下; 註冊人所辯稱代「www.1943.com」販售之百餘個網域名稱的確未登記於註冊人名下, 因此專家小組並不認為註冊該網域名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出售而自申訴人獲取高額 利益。 2. 在申訴人主張其商標為著名商標的部分,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雖以大篇幅說明並舉 證其「CESAR」商標為一著名商標,然而並未明確指明是為證明符合「處理辦法」第五 條何項申訴要件或何款之判斷標準。即便「CESAR」商標為一著名商標,然而由於申訴 人在市場上所推出之商品或廣告內容均限於狗食,且其所舉證之市場調查報告顯示: 真正有使用盒裝濕類狗食的家庭比例並不高,並且在有使用這些產品的家庭中, 「CESAR」尚非品牌,且與第一品牌有明顯之差距。因此網路使用者是否真的會將 「CESAR」與申訴人加以聯想,仍有待商榷。 3. 再者,專家小組在進行商標檢索後發現,有關「CESAR」之商標,除申訴人外,尚有不 同的商標註冊人於1999年取得專用於不同類商品(第五類與第二十五類)的商標註 冊,是以即便如申訴人所言「CESAR」應為其所擁有的網域名稱,只要在沒有商標法第 三十七條第七款所言「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他人仍能就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 的圖樣申請註冊於其他類別的商品。因此在現行商標註冊的方式下,何以不分商品或 服務類別的「.com」網域名稱註冊,必然就應歸屬於申訴人?而且誠如註冊人之主 張,日本、德國、英國有關「cesar」此一網域名稱的使用,非屬申訴人所有,因此申 訴人似無理由主張「cesar.com.tw」在我國一定要由其取得註冊,並作為與狗食相關 之網站。 因此本案專家小組決定駁回申訴。 決定書內容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