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89年8月15日上午十時假本中心會議室所召開「網域名稱註冊代理登錄授權」之說明會,各廠商所提之建議事項,經中心綜合各委員之意見回復說明如下:
一、請於一週內(8月22日前)公佈日後評審所依據之評分項目、及各項目配分之比例,以利計畫書之撰寫。
回復: 評分項目及各項目配分之比例,如計畫書評分項目。
二、若委員有涉及自身利益時,是否應明列迴避條款。
回復: 網域名稱委員會之委員其所屬公司或機構若參與此次投標,該委員應迴避本案相關之評審事宜。
三、第一階段開放代理廠商之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是否有可能再行考量開放更多有意願之廠商參與。
回復: 本中心89.4.28網域名稱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決議「第一階段授權代理登錄之法人或機構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惟委員會審查時,認為廠商所提之計畫書有超高水準時,將提委員會,予適度增額。
四、在評審之過程中可否安排廠商有簡報之機會,俾便評審更能掌握相關資訊。
回復:若符合投標須知所列之「應備相關文件」及「應備相關費用」等資格條件後即可進入審核程序。若符合基本資格條件之廠商超過10家(含)以上時,將進行初審及複審;若未達10家則直接進入複審。
(1)初審-僅採書面審核方式,由審查委員決定進入複審之廠商及家數。
(2)複審-將安排廠商進行簡報,若有必要再進行實地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