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網域名稱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建議各家受理註冊機構應提供完整之客戶服務,並公布電話、e-mail 等客服管道。另受理註冊機構應於其註冊頁面上公告,依相關法令所提供之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如各縣市消費者 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官等申訴訊息,以下資訊供客戶參考: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http://1950.cpc.gov.tw/new.asp)
二、向所在地轄區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三、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http://www.net080.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