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

91.11.08網域名稱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為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網域名稱,係指頂級網域名稱為「.tw」及其下各次級之網域名稱。

第三條  各次級網域名稱類別,依其性質例示如下:

一、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指「edu.tw」、「gov.tw」、「com.tw」、「net.tw」、「org.tw」、「mil.tw」、「idv.tw」、「game.tw」及其他經TWNIC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網域名稱。

二、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指「教育.tw」、「政府.tw」、「商業.tw」、「網路.tw」、「組織.tw」、「軍事.tw」及其他經TWNIC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網域名稱。

三、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英文網域名稱。

四、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中文網域名稱。

新增各次級網域名稱類別,需由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公告於網站三十日後,始得開放註冊服務。

第四條  TWNIC得訂定各類別網域名稱可使用字元之技術限制及網域名稱保留字規定,並放置於TWNIC網站上供大眾查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註冊機構,指經TWNIC授權,提供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服務之機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於TWNIC網站上公告。

第二章 申請註冊及審核程序

第六條        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第七條        申請人得依網域名稱類別及申請之條件,向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申請註冊事宜,各類別之申請條件由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並於網站上公告後執行。

第八條        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為「edu.tw」、「mil.tw」、「gov.tw」者,辦理註冊之相關單位,由TWNIC與教育、軍事及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協商訂定之。相關網域名稱之申請註冊事宜,由辦理註冊之相關單位公告註冊管理辦法決定之。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網域名稱時,需線上填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將所申請之網域名稱依TWNIC公告之申請條件,填具相關資料。申請人應填具真實資料,TWNIC得於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如有不實,TWNIC得隨時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十條        受理註冊機構可自行訂定繳費期限,惟須於十日內完成所有註冊程序。

第三章 註冊收費

第十一條  網域名稱之註冊、移轉、取消及更改等服務之收費標準,由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完成規定程序後,於網站上公告實施日期執行之。

第十二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分為註冊費及管理費。註冊費應於申請註冊時一次繳足,管理費則於申請註冊及每次續用時繳交。

第十三條  受理註冊機構向申請人所收取之費用不得高於TWNIC核定之收費標準,前述費用於TWNIC網站上公告之。

第十四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一經註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註冊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

第十五條  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納註冊費及管理費當日起,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前90天,將由受理註冊機構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註冊人續繳管理費。網域名稱有效期限屆滿時,未續繳管理費者,受理註冊機構應凍結使用,3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前項之規定,不妨礙註冊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權利。

第十七條  TWNIC應依爭議處理辦法規定,根據專家小組所作成之決定,移轉或取消網域名稱。註冊人除得依爭議處理辦法另行提起訴訟暫停決定之執行外,不得對TWNIC為任何訴訟上請求。

第五章 網域名稱之移轉、取消及更改

第十八條  註冊人得申請移轉或取消其網域名稱,但有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移轉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及受讓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移轉同意書。

第二十條  取消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取消同意書。

第二十一條  註冊人得更改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但限於其所更改之網域名稱於申請書送達時,尚未被他人註冊者。

第二十二條  更改網域名稱時,註冊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更改網域名稱申請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TWNIC得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六章  本辦法之適用及修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TWNIC負責解釋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TWNIC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