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
91.11.08網域名稱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網域名稱,係指頂級網域名稱為「.tw」及其下各次級之網域名稱。
一、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指「edu.tw」、「gov.tw」、「com.tw」、「net.tw」、「org.tw」、「mil.tw」、「idv.tw」、「game.tw」及其他經
二、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指「教育.tw」、「政府.tw」、「商業.tw」、「網路.tw」、「組織.tw」、「軍事.tw」及其他經
三、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英文網域名稱。
四、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中文網域名稱。
新增各次級網域名稱類別,需由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公告於網站三十日後,始得開放註冊服務。
第四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註冊機構,指經
第二章 申請註冊及審核程序
第六條
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第七條
申請人得依網域名稱類別及申請之條件,向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申請註冊事宜,各類別之申請條件由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並於網站上公告後執行。
第八條
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為「edu.tw」、「mil.tw」、「gov.tw」者,辦理註冊之相關單位,由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網域名稱時,需線上填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將所申請之網域名稱依
第十條
受理註冊機構可自行訂定繳費期限,惟須於十日內完成所有註冊程序。
第三章 註冊收費
第十一條 網域名稱之註冊、移轉、取消及更改等服務之收費標準,由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完成規定程序後,於網站上公告實施日期執行之。
第十二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分為註冊費及管理費。註冊費應於申請註冊時一次繳足,管理費則於申請註冊及每次續用時繳交。
第十三條 受理註冊機構向申請人所收取之費用不得高於
第十四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一經註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註冊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
第十五條 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納註冊費及管理費當日起,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前90天,將由受理註冊機構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註冊人續繳管理費。網域名稱有效期限屆滿時,未續繳管理費者,受理註冊機構應凍結使用,3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前項之規定,不妨礙註冊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權利。
第十七條
第五章 網域名稱之移轉、取消及更改
第十八條 註冊人得申請移轉或取消其網域名稱,但有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移轉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及受讓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移轉同意書。
第二十條 取消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取消同意書。
第二十一條 註冊人得更改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但限於其所更改之網域名稱於申請書送達時,尚未被他人註冊者。
第二十二條 更改網域名稱時,註冊人應檢附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及更改網域名稱申請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
第六章 本辦法之適用及修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