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因公出國人員報告書 90 年 6 月 11 日
共 第 |
報告人 姓 名 |
郭清福 黃世雄 謝欣欣 |
服務單位及職稱 |
交通部電信總局副處長 交通部電信總局簡任技正 交通部電信總局科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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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 、請 以 ﹁ A 4 ﹂ 大 小 紙 張, 橫 式 編 排 。 出國人員有數人者, 依 會議類別或考察項目 , 彙整提 出報 告。 |
註 二 、請於授權聲明欄簽章, 授權 本中心重製發行公開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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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90年5月29日至6月6日 |
出國地點 |
瑞典斯德哥爾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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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事由 |
出席「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CANN)第九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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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國目的 出席ICANN第九次會議(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六日於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博覽會中心舉行)主要目的乃在於積極參與全球網際網路網域名稱系統相關議題之研討,並參與政府諮詢委員會討論政府間所關切的議題,包括國家碼最高階網域(ccTLD)之管理及國際化域名測試基台及Enum等相關議題。 二、重要決議 (一)
調整註冊代理機構之申請費及認證費 自2001年7月1日起,註冊代理機構之申請費調整為US$2,500。並自2001年5月17日起,每一註冊代理機構獲得認證之第一個最高階網域(TLD),每年須繳US$4,000認證費,其餘的每個最高階網域以US$500計收。 (二)
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之增設 理事會接受位址支援組織之建議對「新增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RIR)之設置標準(criteria)」,供未來審核RIR申請案參考。ICANN總裁則被授權制定受理申請之程序及標準(starndards),有權調配資源以適時完成RIR申請案之審核,並須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提出建議,但最後決定權仍在理事會裁定。 (三)
將.org議題提交網域名稱支援組織討論 根據2001年5月25日ICANN與VeriSign所新簽定之註冊管理機構協定,VeriSign之.org經營權將於2002年12月31日終止。故理事會決議將相關移轉問題交名稱評議會考量,要求該評議會最遲於2001年10月12日提出進度報告及政策建議,並於2001年11月ICANN第三次年會前將報告上網公布徵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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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高階網域增設計畫的監控與審核程序 理事會指示總裁成立一新增最高階網域審核程序規劃小組並擔任主席,討論最高階網域增設之監控、績效審核、及其對網域名稱系統整體績效之影響,以及執行時間表。並於2001年9月之ICANN會議提出報告討論。 (五) GAC會議重要決議: 1. GAC決議設置三位副主席,現有GAC會員皆有資格擔任,提名作業將於下次GAC會議前完成,以便於該會中順利選出副主席。副主席將扮演推動議題之重要角色,並負責協調各項工作。 2. 擬訂工作計畫鼓勵更多人參與GAC會議,並承諾未來三個月將在一些地區及國際論壇推廣ICANN活動,如APEC、ASEAN等。 3. GAC要求ICANN公開有關新增最高階網域(TLDs)的政策,尤其預防並解決網域名稱搶佔等問題。 4. GAC特別重視ccTLD管理者議題,要求ICANN發函各國政府及公眾當局。 5.
建議ICANN公開討論訂出測試基台運作之指導原則,並提出九個基本原則作為測試基台運作之指導原則,如不得破壞網際網路之全球互通、測試基台應採以共識為基礎的標準、納入預防及解決測試基台環境所生爭端之適當機制等。 三、心得與建議 網際網路網域名稱系統之管理議題普獲各國網路社群之重視,惟考量網際網路之自治特性,國際化網域名稱系統之發展值得有關單位密切注意其各項議題之發展,本局將賡續積極參與GAC會議並協調ccTLD及測試基台管理及Enum指配等相關議題,以作為相關政策擬定參考。 四、其他相關事項或資料 資料詳ICANN網址http://www.icann.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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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聲 明 欄 |
本出國報告書同意貴中心有權重製發行供相關研發目的之公開利用。 授權人:郭清福 黃世雄 謝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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