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徵求「2009年英文季刊設計製作專案」提案廠商公告
一、項目名稱
「2009年英文季刊設計製作」。
二、專案製作規格與數量
自2009年6月、9月、12月發行英文季刊,共3期,每期出版500冊。
|
項 目 |
說 明 |
|
1.
封面/封底設計完稿 |
配合三期之發行,共提供三式 |
|
2.
內頁版型設計/文字編排/完稿 |
每期12頁(含封面裡及封底裡) |
|
3.
印刷 |
三期共計1,500本印刷 |
|
4.
印刷規格 |
請標明印刷的規格及預計提供的紙質、磅數、及特殊規格(如亮P等) |
|
5.
光碟 |
配合三期之發行,提供完稿ai檔與PDF檔。 |
三、提案受理時間:
即日起至
(若以郵寄方式須於上述時間點前寄達本中心)
四、提案方式
依需求內容研擬提案,於截止日期前,將提案計畫書乙式五份(詳見第六點說明)及投標應備文件(詳見第五點說明)分別裝封,並於信封上標明本案名稱、所裝文件名稱、投標廠商名稱及相關聯絡資訊,
郵寄或親送至本案聯絡人。(請參照第九項)
郵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2。
五、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
領有經濟部核發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2.
合法繳納營業稅捐。
(二) 投標應備文件如下,經文件審查確認後始可進行提案報告:
1.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
2. 需繳稅廠商應提供最近二期(四個月份)營業稅401或403申報書影本,免稅或無稅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押標金(投標價的5%,應為至銀行換取由銀行開出之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本票)。
支票抬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押標金於本案驗收後,申請無息返還。
4. 報價單正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未加蓋者當場補蓋)。
5. 公司大小印章(公司大章及負責人私章,需與上列文件所蓋大小章相同,並
於文件審查及議價時攜帶)。
6. 提案計畫書乙式五份。
1~2項儘量請以A4紙張大小影印,並於影本上加蓋公司大小章,未加蓋者當場補蓋。
六、 提案計畫書內容
提案廠商之提案規劃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內容:
(一) 公司介紹。
(二) 曾經執行類似案件之經驗與執行績效及作品。
(三) 製作建議方案及樣品。
(四) 製作時程表。
(五) 報價單。
(六) 提案廠商可另準備實體作品或樣品,以利補充說明;不受乙式五份之限制。。
七、提案評審與提案標準
提案日期截止後,本中心將依程序通知提案廠商出席本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審查會議(提案廠商需先符合資格審查後始可參加評選審查會議),提案廠商於參加評選審查會議時,需攜帶公司大小印章以供查驗,並報告提案內容(約10分鐘),與回答評審委員相關問題。評審委員將就提案之材質成份品質(40%)、廠商設備及執行能力(30%)、經費編列合理性(20%)、廠商資歷與人員專業(10%)進行評審。本案評審總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
八、預算金額
(一) 本案預算經費最高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整(含稅),實際經費最後以本中心議價決標核定之金額為準。
九、 決標與議價
(一) 經會議評選後,本中心將優先與及格分數最高之廠商進行議價,若價格合於設定底價,即辦理決標。如第一順位廠商經三次議價後,不符合設定底價,將改與次一順位廠商進行議價。之後,依此類推。
(二) 本案至少需有三家廠商投標,但若僅有一家通過廠商資格審查及評審及格,本中心將直接進行議價及相關委託程序。
十、本案聯絡人
國關組 施惠真
Email: sharonshih@twnic.net.tw
Tel:2341-1313 ext.705
未盡事宜,將隨時修正之,並於TWNIC網站上公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100臺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2
TEL:886-2-23411313•FAX:886-2-2396-883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委託2009年英文季刊設計製作
合約書
中華民國 98 年 ○○ 月 ○○ 日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委託2009年英文季刊設計製作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與 ○○○○○○○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委託乙方設計2009年英文季刊設計製作專案,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以資遵行:
第一條
工作範圍:
2009年年報設計專案之製作,詳細製作內容如下:
1. 封面/封底設計完稿(含授權圖片)。
2. 內頁版型設計/文字編排/完稿(每期12頁,含封面封底裡)。
3. 印刷:每期500本,共計1,500本印刷數量。
4. 印刷規格:○○○○○○○○○○○○○。
5. 附贈光碟一片含提供完稿ai檔與PDF檔。
第二條 修改次數:依甲方之要求配合修改。
第三條
驗收方式:
1. 本專案分成三次驗收:
(1) 英文季刊夏季號預計於2009年○○月○○日完成交貨後,於交貨後二十天內進行驗收;
(2) 英文季刊秋季號預計於2009年○○月○○日完成交貨後,於交貨後二十天內進行驗收;
(3) 英文季刊冬季號預計於2009年○○月○日完成交貨後,於交貨後二十天內進行驗收;
2. 乙方需交付物件:如第一條所定需完成之專案合約標的物,以及專案製作相關電子檔案、文件檔案,一併於驗收時交予甲方。
3. 如驗收不通過,乙方應即進行補正,並於五日內完成,送請甲方驗收。如驗收不通過,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損害。
第四條 押標金:
乙方於投標時應支付押標金金額新台幣○○○○○○元整。此筆款項不包含於專案費用內。甲方應於2009年英文季刊完成驗收無誤後,以電匯方式無息退還乙方。
如甲方停止出刊,應於預計出刊日20日前已書面通知乙方,並無息返還乙方押標金或押標金餘額。
第五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1. 本專案費用依照乙方完成英文季刊後支付:
(1) 英文季刊費用總價款共為新台幣○○○○○元整(含稅)。
(2) 夏季刊費用新台幣○○○○○○,於乙方完成交付並通過甲方驗收後,向甲方請
(2) 款,由甲方於三十日內支付。
(3) 秋季刊費用新台幣○○○○○○,於乙方完成交付並通過甲方驗收後,向甲方請
(3) 款,由甲方於三十日內支付。
(4) 冬季刊費用新台幣○○○○○○,於乙方完成交付並通過甲方驗收後,向甲方請
(4) 款,由甲方於三十日內支付。
2. 若甲方請求增加頁數需求,另計費如下:
(1) 印刷及材料費:頁數若有增減,內頁印刷以每頁/每本○○○○元(含稅)計算,內頁設計完稿以每頁○○○○元(含稅)計算。
3.
年報之費用包括設計、製作、印刷、包裝、運送以及全部完成工作所需費用,以及各種材料、外包、營業稅、保險等支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請求追加款項。
第六條 逾期罰款
1.
乙方未依甲方要求時限交付2009年英文季刊時,每逾一日應賠償委託費用百分之一,做為懲罰性賠償。其賠償金額以總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罰款金額超過此最高額度時,甲方得解除合約,乙方應將所領得之費用悉數繳回甲方,並賠償甲方損害。
2.
乙方補正期間應計入遲延期間。
3.
於乙方遲延時,甲方有權請求乙方立即交付已完成工作之書面稿件以及電子檔。與甲方解除契約時,亦然。甲方解除契約後,取得乙方完成工作之智慧財產權以及該書面稿件與電子檔之所有權。但如甲方未經任何修改而使用乙方完成工作,應於乙方賠償甲方後,按使用比例支付乙方該部份之設計費。設計費之計算如第五條第2款。
4.
如因遭受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長完成日期者,乙方得於發生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申請展延。
第七條 著作財產權:
1. 乙方擔保所有設計內容為乙方原創,所提供之標的物及其內容未違反或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商業表徵、工業設計,或著作人格權等。
2. 乙方對所提供給付之產出過程,應保留完整記錄底稿及其他證據。若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或甲乙雙方遇有第三人出面主張侵權,應即通知他方,並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處理方式,由乙方據以執行。甲方並得委由乙方依甲方指示方式進行處理或法律答辯,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與第三人之解決方式,應得甲方事前同意。甲方或客戶因此需賠償第三人時,乙方應負責無條件代為履行。
3. 乙方應確實審查相片與圖形設計,應取得攝影者及設計者之保證書及授權書,以保護雙方。
4. 如乙方所為之給付因前項原因被禁止使用者,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採取下列補救措施,並負擔相關費用;甲方得決定下列補救措施進行方式:
(1) 為甲方取得繼續使用各該給付之權利。
(2) 更改內容,重印同數量合法版本。
(3) 於甲方同意後退還該產品之價款予甲方;並且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之擔保:
1.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乙方有權為本合約所規定之授權,甲方有權不受妨礙為合約目的之利用。
2.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具有雙方特約之規格,並非乙方為他人設計之內容。乙方並擔保契約標的符合甲方明示之使用目的。
3. 乙方擔保自己為刊物設計、製作之專業廠商,具有創意、選擇素材、設計、編輯、授權、選用材料、印刷、裝訂、保管、運送之能力。乙方並擔保工作團隊之專業能力、協調能力,並能有效、合理與甲方達成良好溝通、協調。
4. 乙方履行本契約義務有需甲方協力時,應事先通知甲方,取得同意,否則不得主張甲方未協力之利益。
第九條 保密約定:
乙方同意因參與本專案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或公開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使用該資訊。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甲方受有損害時,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乙方之違約。
第十條 爭議處理:
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1. 乙方違反第7或8條規定時,甲方得請求之賠償包括:賠償他人之費用、甲方名譽之損害、緊急委託他人重新設計,印刷及發行之費用,處理之事務費用及合理之律師費用。如無法估算或計算困難,則以原標價之三倍為準。
2. 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書面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3.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合約之一部份,附件與本合約規定不同時,以本合約為準。
4. 本合約計正本兩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兩份,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人:
甲方: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負 責 人: 曾憲雄
地 址: 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統一編號:17597502
乙方: ○○○○○○
負 責 人: ○○○○○○
地 址: ○○○○○○
統一編號: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