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採購個人電腦十二套案投標公告
開標時間地點: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二)會議室舉行。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之證件: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與本標案相關者)。
二、需繳稅廠商應提供最新二期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401或403申報書共4個月份),免稅或無稅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合於本次採購之設備型錄(註:請以色筆標出其符合規格之處)。
(以上證件請提供A4影印本加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
四、押標金:投標金額的百分之五。
五、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含)以上。
六、公司大小章。
投標文件領取:
一、自公告日起至
二、以通訊索取投標文件者,請自行附回郵信封(A4尺寸以上)貼足郵資並計算郵遞時程,註明索取本案投標文件後郵寄本中心。
三、投標廠商對投標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投標前上班時間內洽本中心
投標文件裝封事項:
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廠商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分別裝入各專用封內,開標經審查投標文件未齊全或未齊備者,視為無效標。
一、標價專用封:
(一)投標廠商領標後將標價(含成本、利潤及稅金)填寫於廠商標價單內,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置入所發給之「標價專用封」內密封。
(二)投標廠商依本中心所發之「標價單」,以墨筆、原子筆或鋼筆逐項填寫清楚,其中標價應以中文大寫填明,並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如有更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二、證件專用封:
廠商應檢附證件資料:
本投標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之證件第一至三項之證件(須完整、清晰、足以辨識)各乙份,每一份文件之每一頁面並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未加蓋者當場補蓋。
三、押標金專用袋:
將押標金支票置入「押標金專用袋」內密封。
四、投標專用封:
以上之「標價專用封」、「證件專用封」、「押標金專用袋」等密封完成置入「投標專用封」後,開標當天送至開標會場。
開標:
(一)於公告規定之開標時間地點在本中心開標,經審查合格之廠商達一家(含)以上時,即進行開標,未達一家者宣佈廢標。
(二)本標案為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依資格與價格標逐項進行。
(三)投標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本投標公告,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之證件未開標部分,當場原封發還,其餘證件留存本中心,惟設備之型錄部分廠商得當場申請返還。
(四)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由負責人或廠商代表出席人(至多二人)準時出席,未在場者,視為放棄減價權。
(五)未達一家投標而廢標或開標後因故流標、廢標者,本中心將辦理第二次之招標。
決標:
(一)本案以總價(含成本、利潤及稅金)決標,標價低於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為得標;如均未低於底價時,最接近底價者,另行當場發給「減價單」,予以最低價優先減價一次,如標價書寫「不再減價」或優先減價一次之標價仍高於底價者,本中心當場另行發給「減價單」於所有廠商,重新比減總價,經三次(含)之比減總價結果各廠商報價仍高於底價時,則宣佈廢標。
(二)投標廠商標價以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其「標價單」或「減價單」之內標價若未以中文大寫書寫或有金額書寫明顯錯誤或未書寫標價者,該次之標價無效。
(三)最低標廠商經本中心當場宣佈其為得標者後,當場聲明(無論口頭或書面)棄權或放棄得標權者,除撤銷得標權,其已收取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本中心得決標於次低標價之廠商。
(四)未得標者,押標金開標後無息退還;流標或廢標者,亦同;得標者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五)決標後,本中心得視需要請得標廠商提供本公告所訂證件正本,親送本中心採購小組查驗,如投標文件之影本與正本不符,經查驗係屬變造或偽造使用者,押標金不予發還,並撤銷其得標權。
(六)得標者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七日內辦理簽約手續,如經本中心書面催告仍不簽約或拒絕承作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外並撤銷其得標權,且將其事實及理由書面通知得標廠商。
(七)原得標廠商因前項原因,經撤銷得標權者,本中心得書面洽決標時低於底價之次低標價廠商以原決標價承作。
押標金:
(一)押標金應為至銀行換取由銀行開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保付支票(劃線且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二)所繳納之押標金金額與投標金額之比例不足百分之五或支票日期不符或押標金抬頭未填寫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或抬頭所填列之名稱不符者,視為無效標。
(三)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完成契約後,以書面申請無息退還。
(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固保證金。
7.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一)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直接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當場退還。
(二)得標廠商之履約保證金採用方式涉及有效期者,其期限為:「本中心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時止」或「契約結束時止」。
(三)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退還方式依契約之約定無息返還。
(四)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
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3.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中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7.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8.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9.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10.本投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前項第6.款,屬一部份未履行者,本中心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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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個人電腦十二部案採購規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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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說明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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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腦 |
*主機廠牌限制:ASUS ACER 聯強 DELL HP 主機規格: 4核心處理器2.2GHz以上(INTEL-Quad Q8200以上,AMDPhenom X4 9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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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採購個人電腦十二套案
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xxxx 年 xxx 月 xxx 日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採購個人電腦十二套案合約書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XXXXXXXXXXXXXX (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訂本合約,由甲方向乙方購置電腦十二套案,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標的
詳如「電腦十二套案規格表」(附件),並包含安裝、測試等所需機具、人力、材料、組件、資料及搬(清)運,或為慣例無須載明者均屬之。
第二條:合約價款
甲方應給付乙方之標的總價款為新台幣XXXX元整(含營業稅)。
第三條: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交付新台幣XXXX元整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合格後無息轉為保固金。
二.履約期間,甲方如有依本合約約定向乙方主張賠償之事由,甲方得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甲方得解除合約之情事者,甲方得沒入乙方所交付之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日起三十日曆天(日曆天含工作日、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內完成交貨及安裝;交貨時檢附證明文件為合於規格表之產品,經甲方確認後始可安裝。
二.乙方逾期交貨或完成安裝者;每逾一日(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甲方得按合約價款千分之三向乙方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此項逾期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履約保證金為上限;逾期違約金超過前開上限時乙方仍於違約之狀態,甲方得書面通知解除合約,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其履約保證金亦予以沒入作為損害賠償;惟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履約者,應即書面通知甲方,其延誤之日數計算經甲方同意後予以扣除。
第五條:到貨點收
送貨前乙方應預先通知甲方,取得同意。甲方應於標的送達指定地點時當場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補足數量或更換新品,到貨地點由甲方指定。乙方補足數量或更換新品完成前,視為未交貨。
經甲方點收後,乙方即應進行安裝及建置工作。安裝及建置工作應於交貨後三個工作日內或指定之期限內完成。系統未建置完成前,視為未安裝完成。
因乙方未按期完成交貨、安裝或建置而增加之費用或發生之損害,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六條:測試
一.乙方於交貨前,應自行測試;測試正常始得通知甲方交貨。交貨時應附書面測試報告。
二.甲方應於收悉乙方將標的安裝完成報告日起十四日曆天內,會同乙方進行功能及效能測試,並由乙方製作測試報告表單交付甲方;如測試結果合格,甲方應予以簽證。
三.標的自完成安裝日起十四日曆天內應完成通過測試,乙方逾期限者,每逾一日(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甲方得按總價款千分之三向乙方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此項逾期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履約保證金全額為上限。
四.標的物驗收未通過時,乙方應修復系統並於十四日內重驗。如仍無法通過驗收,甲方得書面通知解除合約,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其履約保證金亦予以沒入作為損害賠償;重行驗收之期間計入遲延期間,惟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標的無法如期通過測試,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
五. 如標的物驗收未通過,但甲方同意重驗,乙方之遲延責任並不因而解除。
第七條:驗收
一.乙方完成並通過測試,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卅日內辦理驗收手續;並於驗收合格後,標的系統之利益及危險移轉予甲方。
第八條:專案負責人
本合約履約期間雙方應各指派專案負責人一名,代表己方處理與本合約有關之規格、數量、品質及功能之確認、各項紀錄簽認及驗收等各項事宜,並負責與對方協調、聯絡。專案負責人應具有履行本合約之處理能力。
第九條:罰則
甲方如有依本合約約定向乙方主張逾期違約金之情事者,於合約未解除時,甲方得自應給付乙方之合約價款或履約保證金扣抵之。
第十條:付款
甲方應於標的物驗收合格後支付合約價款予乙方。
第十一條:保固保證金
一.甲方得於給付合約價款時,將履約保證金轉作為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後乙方書面申請無息返還。
二.乙方之責任解除之前,該保固金如有不足,應由乙方隨時補足。
第十二條:保固服務
一.乙方應自標的驗收合格日起三年之免費提供保固維護服務,保固服務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卅分。
(二)國定例假日除外。
二. 保固維護服務期間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檢查、調整或更換零件等保養維護服務,以維持標的之正常使用。
三.甲方發現標的故障或運作不良時通知乙方進行檢修,如通知時間為第一項之時間,乙方應於四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檢修,如通知時間在第一項時間外,乙方應於次上班日上午八時卅分前到達現場進行檢修。乙方到達現場後於四小時內未將該標的修復或更換新品,每逾乙日(含開始修復日及例假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甲方得按保固保證金價款千分之一向乙方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此項逾期違約金如逾保固保證金全額,或連續通知乙方二次均未按時到場或依限完成修復者,甲方得洽請其它廠商搶修,其費用概由乙方負擔,惟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應即書面通知甲方,其延誤之日(時)數計算經甲方同意後予以扣除。
四、保固期間因甲方無法使用合約標的,必須租用相同機器、軟體或其他支援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但甲方應是先通知乙方,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條:瑕疵擔保
一.乙方保證交付甲方之標的系統軟硬體不致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如甲方因使用標的致有第三人對甲方提起侵害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控訴之情事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含聘請律師)及提出抗辯,並償付和解費用、支付律師費及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甲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甲方亦得支付第三人權利金,已繼續使用合約標的,但應先通知乙方。
二.標的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本合約簽訂時之原價,加計利息返還甲方。甲方於收受乙方賠償後返還合約標的物。乙方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系統軟硬體並無第三人得向乙方或甲方主張所有權、用益權或擔保物權或其他妨害甲方所有、使用、利用之權利。
四.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系統軟硬體具有規格書及說明書所記載之規格及功能,以及其他乙方特約擔保之規格及功能,並為無瑕疵之新品。乙方並擔保合約標的系統符合甲方明示之使用目的。
五.乙方擔保自己為電腦產品專業廠商,具有選擇、採購、組裝、保管、運送、安裝、測試、建置及維護、維修、升級標的系統軟硬體之能力。並有能力提供本合約規定之保固服務。
六.乙方履行本合約義務有需甲方協力時,應事先通知甲方,取得同意,否則不得主張甲方未協力之利益。
第十四條:履約之爭議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合約規定,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約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解決。但雙方得同意於台北市以仲裁解決。如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雙方也得協商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合約範圍及增刪
與本合約有關比價須知及及合約所附之附件(錄)皆為本合約之範圍,合約條款及其附件(錄)之增刪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六條:合約終止或解除
甲方因政策變更須終止本合約或解除本合約部分或全部者,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因此所生損失得書面向甲方請求補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第十七條:本合約未載明或有未盡事宜者,依民法辦理。
第十八條:合約收執
本合約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經雙方用印後,正本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代 表 人:賴飛羆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二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x月x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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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個人電腦十二部案採購規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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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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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腦 |
*主機廠牌限制:ASUS ACER 聯強 DELL HP 主機規格: 4核心處理器2.2GHz以上(INTEL-Quad Q8200以上,AMDPhenom X4 9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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