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徵求「2009年電子報設計製作發行專案」提案廠商第二次公告

一、項目名稱

TWNIC2009年電子報設計製作發行」。

二、提案受理時間

即日起至民國97122317:00點前送達本中心。(若以郵寄方式須於上述時間點前寄達本中心)

三、提案方式

依需求內容擬提案,於截止日期前,將提案計畫書乙式五份及提案應備文件分別裝封,並於信封上標明本案名稱、所裝文件名稱、投標廠商名稱及相關聯絡資訊,

郵寄或親送至TWNIC本案聯絡人。(請參照第九項)

郵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4樓之2

四、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   領有經濟部核發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2.   合法繳納營業稅捐。

()    投標應備文件如下,經文件審查確認後始可進行提案報告:

1.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

2.   繳稅廠商應提供最近二期(四個月份)營業稅401403申報書影本,免稅或無稅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標金(投標價的5%,應為至銀行換取由銀行開出之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本票)。

支票抬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標金於本案驗收後,申請無息返還

4.      報價單正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未加蓋者當場補蓋)

5.      公司大小印章公司大章及負責人私章,需與上列文件所蓋大小章相同,並

於評選審查會及議價時攜帶

6.  提案計畫書乙式五份。

1~2項儘量請以A4紙張大小影印,並於影本上加蓋公司大小章,未加蓋者當場補蓋

五、 提案計畫書內容

提案廠商之提案規劃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    公司介紹。

()    曾經執行類似案件之經驗與執行績效及作品。

()    製作建議方案及樣品。

()    製作規格:

(1) 本案完成後需提交之成品包括

20091月至12月止,每月1期之電子報設計排版與製作,共12期,每月1日出刊。

   (2) 電子報規格:800*600 dpi,文字頁面每頁長度以A4*1為限。

(3) 每期電子報頭FLASH設計製作及報頭應配合各月份主題加入美編設計。

   (4) 每期電子報加入「焦點新聞」欄位,並依文章屬性不同,有相片、插圖、或動畫(FLASH)等編版

   (5) 每期電子報需有線上閱讀與電子郵件版的分別設計,以及rss訂報閱報功能設計。

   (6) 配合本中心年度活動需求,提供三期電子傳單EDM的設計。

        

項  目

說      明

1.          電子報版面設計

電子報版面設計與規劃

2.          電子報首頁維護

文字及超連結修改(含歷史檔案)

3.          首頁主圖設計

 Flash為主(660*155)

4.          電子報網站頁面編排

文字編排,含圖表設計

5.          EDM製作

文字編排,含圖表設計

6.          電子報小banner

Gif圖檔為主(120*60),視各期電子報所需,提供製作服務

 

()   製作時程表。

()   報價單。

六、提案評審與提案標準

提案日期截止後,本中心將依程序通知提案廠商出席本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審查會議(提案廠商需先符合資格審查後始可參加評選審查會議)提案廠商於參加評選審查會議時,需攜帶公司大小印章以供查驗,並報告提案內容(10分鐘),與回答評審委員相關問題。評審委員將就提案之材質成份品質(40%)、廠商設備及執行能力(30%)、經費編列合理性(20%)、廠商資歷與人員專業(10%)進行評審。本案評審總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

七、預算金額

()   本案預算經費最高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整(含稅),實際經費最後以本中心議價決標核定之金額為準。

()   本案最後議價決標之金額包含設計費、打樣費、外包裝等一切相關費用。

八、 決標與議價

()   經會議評選後,本中心將優先與及格分數最高之廠商進行議價,若價格合於設定底價,即辦理決標。如第一順位廠商經三次議價後,不符合設定底價,將改與次一順位廠商進行議價。之後,依此類推。

()  本案若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且通過廠商資格審查及評審及格,本中心將直接進行議價及相關委託程序。

九、本案聯絡人

TWNIC 國關組 施惠真

Email sharonshih@twnic.net.tw

Tel2341-1313 ext.705

未盡事宜,將隨時修正之,並於TWNIC網站上公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100
臺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4樓之2
4F-2, No. 9, Roosevelt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R.O.C.
TEL
886-2-23411313FAX886-2-2396-883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委託2009年電子報設計製作

 

 

 

 

合約書

 

 

 

 

 

 

 

 

 

 

 

 

 

 

 

 

 

中華民國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委託2009年電子報設計製作發行專案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委託乙方2009年電子報設計製作發行專案,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以資遵行:

 

第一條工作範圍:

1. 2009電子報設計專案之製作,自20091月至12月止,每月1期之電子報設計排版與製作,共12期,每月1日出刊。

2. 每月發刊之電子報首頁維護(800*600dpi  A4*1為一頁計算XXX)

3. 每月發刊之電子報XXX頁內頁編排(800*600dpi  A4*1為一頁計算XXX頁,驗收時超過一頁以上皆以兩頁計算)

        4. 首頁Banner設計XXX (GifJpg尺吋:120*60dpi)

        5.  電子報首頁主圖FLASH設計(尺吋:660*155dpiXXX)

        6.  EDM製作XXX頁(以800600dpi  A4*1為一頁計算)。

7.  每月隨電子報附上標題相關連結之RSS明細檔XXX頁。。

8.  工作時程:甲方應於每月25日前提供該月份電子報製作內容,交由乙方製作。乙方應於甲方提供製作文件後,於三至四個工作天內完成該月份電子報。最晚不得逾當月最後一個星期五。EDM之製作需求甲方應於一週前提供完整製作內容,交由乙方製作。乙方應依每次EDM製作內容之難易度與甲方約定交件日期並遵守之。

第二條 修改次數:依甲方之要求配合修改。
第三條 驗收方式:

1.      乙方應於每期電子報發送前就電子報的版型及設計得到甲方確認,並視同為當期電子報之驗收。

2.      乙方於全部12期電子報確認完成後,需至甲方處辦理驗收程序,甲方於全部12期電子報完成驗收無誤後,簽署完工確認書。甲方於前開期間內如就乙方交付之製作檔案認為有瑕疵者,應列舉具體事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於雙方同意延展之時間內完成修改,再由甲方進行驗收。

3.      乙方需交付物件:如第一條所定需完成之專案合約標的物,以及專案製作相關電子檔案,一併於驗收時交予甲方

4.      如驗收不通過,乙方應即進行補正,並於五日內完成,送請甲方驗收。如驗收不通過,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損害。

第四條      標金:

乙方於投標時應支付標金金額新台幣XXXXXXX元整。此筆款項不包含於專案費用內。甲方應於完成驗收無誤後,以電匯方式無息退還乙方。

如甲方停止出刊,應於預計出刊日10日前已書面通知乙方,並無息返還乙方押標金或押標金餘額。

第五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1.    本電子報年度設計及維護總價款為新台幣XXXXXXXX元整(含稅):

(1)      甲方應於簽署本合約時支付總價金額(含稅)之XXX%之簽約金與乙方。

(2)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98年度12期電子報網頁維護事項,經驗收後,支付乙方電子網頁維護之尾款費用。

(3)      若製作內容超出或不足時,則於98年度(2009年)結案同時,甲方再依照該項議價前原報價單含稅之XXXX%追加或扣除製作款項。

(4)      上述款項於雙方完成交付並通過甲方驗收後,向甲方請款,由甲方於30日內支付。

第六條 逾期罰款

1.    乙方未依甲方要求時限交付每期季刊時,每逾一日應賠償委託費用百分之一,做為懲罰性賠償。其賠償金額以總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罰款金額超過此最高額度時,甲方得解除合約,乙方應將所領得之費用悉數繳回甲方,並賠償甲方損害。

2.    乙方補正期間應計入遲延期間。

3.    於乙方遲延時,甲方有權請求乙方立即交付已完成工作之書面稿件以及電子檔。與甲方解除契約時,亦然。甲方解除契約後,取得乙方完成工作之智慧財產權以及該書面稿件與電子檔之所有權。但如甲方未經任何修改而使用乙方完成工作,應於乙方賠償甲方後,按使用比例支付乙方該部份之設計費。設計費之計算如第五條第2款。

4.    如因遭受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長完成日期者,乙方得於發生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申請展延。

第七條  著作財產權:

1.    乙方擔保所有設計內容為乙方原創,所提供之標的物及其內容未違反或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著作權、商業表徵、工業設計,或著作人格權等。

2.    乙方對所提供給付之產出過程,應保留完整記錄底稿及其他證據。若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或甲乙雙方遇有第三人出面主張侵權,應即通知他方,並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處理方式,由乙方據以執行。甲方並得委由乙方依甲方指示方式進行處理或法律答辯,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與第三人之解決方式,應得甲方事前同意。甲方或客戶因此需賠償第三人時,乙方應負責無條件代為履行。

3.    乙方應確實審查相片與圖形設計,應取得攝影者及設計者之保證書及授權書,以保護雙方。

4.    如乙方所為之給付因前項原因被禁止使用者,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採取下列補救措施,並負擔相關費用;甲方得決定下列補救措施進行方式:

(1)      為甲方取得繼續使用各該給付之權利。

(2)      更改內容,重印同數量合法版本。

(3)      於甲方同意後退還該產品之價款予甲方;並且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之擔保:

1.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乙方有權為本合約所規定之授權,甲方有權不受妨礙為合約目的之利用。

2.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具有雙方特約之規格,並非乙方為他人設計之內容。乙方並擔保契約標的符合甲方明示之使用目的。

3. 乙方擔保自己為刊物設計、製作之專業廠商,具有創意、選擇素材、設計、編輯、授權、選用材料、印刷、裝訂、保管、運送之能力。乙方並擔保工作團隊之專業能力、協調能力,並能有效、合理與甲方達成良好溝通、協調。

4. 乙方履行本契約義務有需甲方協力時,應事先通知甲方,取得同意,否則不得主張甲方未協力之利益。

第九條 保密約定:

乙方同意因參與本專案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或公開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使用該資訊。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甲方受有損害時,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乙方之違約。

第十條  爭議處理:

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議赳紛,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協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1. 乙方違反第478條規定時,甲方得請求之賠償包括:賠償他人之費用、甲方名譽之損害、緊急委託他人重新設計,印刷及發行之費用,處理之事務費用及合理之律師費用。如無法估算或計算困難,則以每期新台幣伍萬元為

2. 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書面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3.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合約之部份,附件與本合約規定不同時,以本合約為

4. 本合約計正本兩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人:

甲方: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負 責 人: 賴飛

    址: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統一編號:17597502

 

乙方: XX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XXX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統一編號: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