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公告


說明:

一、   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97923第五十九次會議通過,同意修訂「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四條之部份條文,修訂條文內容如表

二、   本案業經97102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700358600函同意備查。

三、   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二十二條,本修訂條文於公告日起30日後生效。

四、   完整「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請詳本中心網站:http://www.twnic.net.tw/dn/dn_h_04.htm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四條新舊條文修訂對照表:

現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四條:

修訂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四條:

第四條 申訴書之寄送

爭議處理機構應確認申訴書內容是否符合處理辦法與本實施要點之規定。若符合規定,應於收到申訴人繳交第十九條所定費用三日內,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爭議處理機構發現申訴書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將不符合之情事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未於上述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但申訴人仍得重新提出申訴。

處理程序開始日為爭議處理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申訴書送達註冊人之日。

爭議處理機構應立即將處理程序開始日,通知申訴人、註冊人、受理註冊機構及註冊管理機構。

 

第四條 申訴書之寄送

爭議處理機構應確認申訴書內容是否符合處理辦法與本實施要點之規定。若符合規定,應於收到申訴人繳交第十九條所定費用三日內,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爭議處理機構發現申訴書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將不符合之情事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未於上述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但申訴人仍得重新提出申訴。

處理程序開始日為爭議處理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申訴書送達註冊人之日。

爭議處理機構應立即將處理程序開始日,通知申訴人、註冊人、受理註冊機構及註冊管理機構。通知書應載明申訴人與註冊人及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

 


網域名稱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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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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