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 2001/03/28修正通過
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註冊及審核程序
第三章 註冊收費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五章 本辦法之適用及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為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網域名稱,係指頂級網域名稱為「.tw」及其下各次級之網域名稱。
 
第三條 各次級網域名稱類別與適用對象
一、 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依類別性質指定第二層英文網域名稱如下:
(一)「edu.tw」:對象為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gov.tw」:對象為政府機關
(三)「com.tw」:對象為從事商業活動之公司行號
(四)「net.tw」:對象為網路事業機構
(五)「org.tw」:對象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六)「mil.tw」:對象為國防軍事機構
(七)「idv.tw」:對象為個人
二、 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依類別性質指定第二層中文網域名稱如下:
(一)「教育.tw」:對象為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政府.tw」:對象為政府機關
(三)「商業.tw」:對象為從事商業活動之公司行號
(四)「網路.tw」:對象為網路事業機構
(五)「組織.tw」:對象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六)「軍事.tw」:對象為國防軍事機構
三、 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英文網域名稱。
四、 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中文網域名稱。
第四條 網域名稱之保留字及字元長度
一、字元規定
(一)屬性型、泛用型之英文網域名稱:
(1) 可使用之字元(Byte)為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0-9數字及連結符號(-)共63個字符,但第一個字元與最後一個字元必需為英文字母或數字。另RFC-1035所規定之特殊符號不得使用。
(2) 字元長度規定:網域名稱至少需有2個字元,最長不得超過63個字元。
(二)屬性型、泛用型之中文網域名稱:
(1) 可使用之字元除漢字外,並可以含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0-9數字、連接符號(-)等63個字符,其中文數字部份不得以全型之型態註冊。另RFC-1035所規定之特殊符號不得使用。
(2) 字元長度規定:網域名稱至少需4個字元(至少包含一個漢字),最長不得超過14個漢字或28個字元。
(3) 網域名稱註冊之文字內碼限於中文big5。
二、保留字規定
TWNIC得訂定網域名稱保留字,並放置於TWNIC網站上供大眾查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註冊機構,指經TWNIC授權,提供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服務之機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於TWNIC網站上公告。

第二章 申請註冊及審核程序

第六條 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第七條 申請人得依網域名稱類別及申請之條件,向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申請註冊事宜。
申請條件如下:
一、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一) 「edu.tw」:已立案之教育及學術機構;授權教育部辦理。
(二) 「gov.tw」:依法設立之政府機關;授權行政院研考會辦理。
(三) 「mil.tw」:依法設置之國防軍事機構;授權國防部辦理。
(四) 「com.tw」: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 。
(五) 「net.tw」:具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 。
(六) 「org.tw」: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七) 「idv.tw」: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前述com.tw、net.tw、org.tw 須檢附網域名稱審查書及各該資格證明文件。
二、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申請時須先在國內註冊相對應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且一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僅可申請一個相對應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三、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待訂)。
四、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
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或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網域名稱時,需線上填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第九條 外國公司或組織機構申請網域名稱註冊時,應由我國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請,並繳附下列文件:
(一)律師證書影本
(二)申請人之委託書
(三)委託者之中文書面介紹文件。
第十條 受理註冊機構可自行訂定文件及繳費審核期限,惟須於二十五日內完成所有註冊審核程序。

第三章 註冊收費
第十一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分為註冊費及管理費。註冊費應於申請註冊時一次繳足,管理費則於申請註冊及每次續用時繳交。
第十二條 受理註冊機構向申請人所收取之費用不得高於TWNIC核定之註冊費及管理費,前述費用於TWNIC網站上公告之。
第十三條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一經註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註冊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
第十四條 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納註冊費及管理費當日起,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前90天,將由受理註冊機構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註冊人續繳管理費。網域名稱有效期限屆滿時,未續繳管理費者,受理註冊機構應凍結使用,9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 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前項之規定,不妨礙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
第十六條 註冊人得申請移轉或取消其網域名稱,但有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移轉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及受讓人應檢附第七條所規定之文件及移轉同意書。
第十八條 取消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應檢附第七條所規定之文件及取消同意書。
第十九條 TWNIC應依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移轉或取消網域名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TWNIC得取消其網域名稱。

第五章 本辦法之適用及修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TWNIC負責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TWNIC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2001/03/28修正通過
本公司(機構或本人)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或其授權之受理註冊機構(以下總稱註冊機構)申請網域名稱時,同意遵照如下約定事項:
1. 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資料時,應告知註冊機構並確保下列事項之真實性,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自負其責:
(1)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2)就申請人所知,其申請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4)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違反上述規定,註冊機構得依第七項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2. 同意如因未及時更新電子郵件(E-mail)、地址等連絡資料,致註冊機構無法及時通知相關訊息,而使註冊人權益造成損失,註冊人將自行負責,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3. 同意將WHOIS資料庫之中英文資料(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設定資料),提供外界查詢。
4. 第3項之資料除提供外界以線上逐筆方式查詢外,註冊機構將保證在必要範圍內盡最大努力保護註冊人所提供之資料,非有正當理由,不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5. 同意將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供TWNIC各項網域名稱實驗計畫使用。
6. 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7. 若有不遵守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視同違約。遇有違約情事發生時,TWNIC或受理註冊機構得向註冊人發出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要求註冊人說明違約事由。若註冊人在接獲通知30日內,不能提供書面具體之無違約證據,TWNIC得取消所註冊的網域名稱。TWNIC對註冊人先前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構成證明其並未違約之理由。
8. TWNIC有權依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修正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公布於TWNIC網站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人。註冊人若認為無法接受修訂後之新管理辦法,應以書面通知TWNIC將註冊人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從註冊管理資料庫中刪除。否則,視同註冊人同意其所擁有的網域名稱繼續接受新辦法之拘束。
9.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之國際慣例進行平衡利益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