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資料時,應告知註冊機構並確保下列事項之真實性,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自負其責:
(1)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2)就申請人所知,其申請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4)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違反上述規定,註冊機構得依第七項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
| 2. |
同意如因未及時更新電子郵件(E-mail)、地址等連絡資料,致註冊機構無法及時通知相關訊息,而使註冊人權益造成損失,註冊人將自行負責,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 3. |
同意將WHOIS資料庫之中英文資料(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設定資料),提供外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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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3項之資料除提供外界以線上逐筆方式查詢外,註冊機構將保證在必要範圍內盡最大努力保護註冊人所提供之資料,非有正當理由,不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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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同意將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供TWNIC各項網域名稱實驗計畫使用。 |
| 6. |
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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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若有不遵守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視同違約。遇有違約情事發生時,TWNIC或受理註冊機構得向註冊人發出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要求註冊人說明違約事由。若註冊人在接獲通知30日內,不能提供書面具體之無違約證據,TWNIC得取消所註冊的網域名稱。TWNIC對註冊人先前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構成證明其並未違約之理由。 |
| 8. |
TWNIC有權依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修正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公布於TWNIC網站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人。註冊人若認為無法接受修訂後之新管理辦法,應以書面通知TWNIC將註冊人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從註冊管理資料庫中刪除。否則,視同註冊人同意其所擁有的網域名稱繼續接受新辦法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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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之國際慣例進行平衡利益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