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採購『泛用型英文域名註冊訊息通知信函製作』

投標須知

 

壹、   開標時間及地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假本中心會議室舉行。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4樓之二

 

貳、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之證件:

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營業項目與本標案相關者)。

二、 最近二期(四個月份)營業稅401403申報書影本。

三、 合於本次採購規格之樣品。

四、 押標金:投標金額的百分之五,應為至銀行換取由銀行開立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支票抬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五、 公司大小章。(公司大章及負責人私章

 

參、   投標須知文件領取: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前上班時間內,向本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4樓之二)櫃台索取。

二、 以通訊索取投標須知文件者,請自行附回郵信封(A4尺寸以上)貼足郵資並計算郵遞時程,註明索取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後郵寄本中心。

三、 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投標前上班時間內洽本中心小姐,電話:(0223411313分機222

 

肆、   投標文件裝封事項:
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廠商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分別裝入各專用封內,開標經審查投標文件未齊全或齊備者,視為無效標。

                         一、  標價專用封

()   投標廠商領標後將標價(含成本、利潤及稅金)填寫於廠商標價單內,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置入所發給之「標價專用封」內密封。

()   投標廠商依本中心所發之「標價單」,以墨筆、原子筆或鋼筆逐項填寫清楚,其中標價應以中文大寫填明,並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如有更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二、  證件專用封:

廠商應檢附證件資料:

本投標須知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之證件第一至三項之證件(須完整、清晰、足以辨識)各乙份,每一份文件之每一頁面並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未加蓋者當場補蓋

                        三、  標金專用袋:

將押標金支票置入「押標金專用袋」內密封。

                        四、  投標專用封:

以上之「標價專用封」、「證件專用封」、「押標金專用袋」等密封完成置入「投標專用封」後,開標當天送至開標會場。

                        五、  開標:

(一)     於公告規定之開標時間地點在本中心開標,經審查合格之廠商達一家(含)以上時,即進行開標。

(二)     本標案為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依資格與價格標逐項進行。

(三)     投標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本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之證件,其未開標部分,當場原封發還,其餘證件留存本中心。

(四)     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由負責人或廠商代表出席人(限二人)準時出席,未在場者,視為放棄減價權。

(五)     未達一家投標而廢標或開標後因故流標、廢標者,本中心將辦理第二次之招標。

 

伍、   決標:

一、  本案以總價(含成本、利潤及稅金)決標,標價低於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為得標;如均未低於底價時,最接近底價者,另行當場發給「減價單」,予以最低價優先減價一次,如標價書寫「不再減價」或優先減價一次之標價仍高於底價者,本中心當場另行發給「減價單」於所有廠商,重新比減總價,經三次()之比減總價結果各廠商報價仍高於底價時,則宣佈廢標。

二、  投標廠商標價以中文大寫之總價為,其「標價單」或「減價單」之內標價若未以中文大寫書寫或有金額書寫明顯錯誤或未書寫標價者,該次之標價無效。

三、  最低標廠商經本中心當場宣佈其為得標者後,當場聲明(無論口頭或書面)棄權或放棄得標權者,除撤消得標權,其已收取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本中心得決標於次低標價之廠商。

四、  未得標者,押標金開標後無息退還;流標或廢標者,亦同;得標者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五、  得標者如投標文件之影本與正本不符,經查驗係屬變造或偽造使用者,押標金不予發還,並撤消其得標權。

六、  得標者接獲本中心通知起七日曆天內辦理簽約手續,如經本中心書面催告仍不簽約或拒絕承作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外並撤消其得標權,且將其事實及理由書面通知得標廠商。

七、  原得標廠商因前項原因,經撤銷得標權者,本中心得書面洽決標時低於底價之次低標價廠商以原決標價承作

 

壹、   交貨日期及地點:
得標者於得標後於本中心限定日期內,將本須知所開之各項貨品,裝妥於本中心所指定之處所,以供點收。

 

貳、   驗收:
本中心於得標者交貨後進行檢驗,合格則予以驗收,不合格則限十四日曆天內改正,無法於限期內改正則貨品退還,沒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並撤消其得標權。

 

參、   標金:

一、  標金需至銀行換取由銀行開立之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本票(劃線且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二、  所繳納之押標金金額與標價金額之比例不足百分之五或支票日期不符或押標金抬頭未填寫本中心名稱或抬頭所填列之本中心名稱不符者,視為無效標。

三、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完成契約後,以書面申請無息退還。

四、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拒不簽約。

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        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肆、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一、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直接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當場退還。

二、得標廠商之履約保證金採用方式涉及有效期者,應約定期限為:「本中心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時止」或「契約結束時止」。

三、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退還依契約之約定,但契約書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返還方式以書面為之。

四、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不予發還:

1.        違反本規定轉包者

2.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3.        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6.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中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8.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9.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0.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11.   本投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前項第7款,屬部份未履行者,本中心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部份。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採購『泛用型英文域名註冊訊息通知信函製作暨郵寄』規格

品名及數量

規格及材質

『泛用型英文域名註冊訊息通知信函製作』

105,000

(1)   信函製作:9.5x12100雪銅紙、全彩(正面4色、背面4)、印刷、製版

(2)   西式開窗信封製作:含畫稿(231x115mm100模造紙,全彩印刷)

(3)   中英文資料列印:含資料處理,中文造字服務,郵遞區號處理

(4)   自動裝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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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臺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4樓之2
4F-2, No. 9, Roosevelt Rd., Sec. 2, Taipei 100, Taiwan, R.O.C.
TEL
886-2-23411313FAX886-2-2396-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