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第十七次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工作小組會議記錄
時間:94年10月20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十樓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十樓之一)
主席:呂代執行長 愛琴
紀錄:郭晟偉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事項(略)
三、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TWNIC相關活動報告
結論:
TWNIC即將舉辦各項相關活動,請各代理發放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二.TWNIC 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修訂報告與討論
結論:
1.
針對IPv6位址再次申請部分,原擁有之IPv6位址使用量需符合HD Ratio為0.8之規定,但依據目前APNIC最新發放政策,在2004年8月前已取得IPv6位址之單位,當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時不在此限。
2.
在收回原則部分,申請單位需據實分配核發IPv6位址並登錄whois資料庫即符合規定,目前並無制訂一年需使用多少IPv6位址之規定。
3.
對於IPv6位址申請後,若因業務調整而需減少IPv6位址使用量,則代理發放單位可以依收回原則主動向本中心申請收回部分IPv6位址。
三.IPv6 位址管理與費用政策及申請報告與討論
結論:
1.
為使目前的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可以順利轉移至IPv6網路環境,APNIC於2004年8月通過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之政策,相關說明如后:
i.
若在2004年8月以前尚未取得IPv6位址之單位,僅在第一次申請IPv6位址時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
ii.
若已在2004年8月前已取得IPv6位址之單位,也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且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時不受之前已核發的IPv6位址使用需達到HD Ratio為0.8的限制。惟這些單位僅在2004年8月後第一次申請IPv6位址時,方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
2.
另外,APNIC並於2005年6月提出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之分配費用具有一折之優惠方案,建議尚未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之代理發放單位可把握此良機申請IPv6位址。
3. 代理發放單位年費收取是依照IP發放管理收費辦法第四條所規定,收費額度是以IPv4位址數量來區分等級收費,目前並無依據IPv6位址數量為年費計算之標準,未來若有相關調整,已申請IPv6位址單位之權益將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