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第十七次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工作小組會議記錄

 

時間:941020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十樓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十樓之一)

主席:呂代執行長 愛琴

紀錄:郭晟偉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事項(略)

 

三、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TWNIC相關活動報告

結論:

TWNIC即將舉辦各項相關活動,請各代理發放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二.TWNIC 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修訂報告與討論

結論:

1. 針對IPv6位址再次申請部分,原擁有之IPv6位址使用量需符合HD Ratio0.8之規定,但依據目前APNIC最新發放政策,在20048月前已取得IPv6位址之單位,當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時不在此限。

2. 在收回原則部分,申請單位需據實分配核發IPv6位址並登錄whois資料庫即符合規定,目前並無制訂一年需使用多少IPv6位址之規定。

3. 對於IPv6位址申請後,若因業務調整而需減少IPv6位址使用量,則代理發放單位可以依收回原則主動向本中心申請收回部分IPv6位址。

 

三.IPv6 位址管理與費用政策及申請報告與討論

結論:

1. 為使目前的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可以順利轉移至IPv6網路環境,APNIC20048月通過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之政策,相關說明如后:

                                 i.          若在20048月以前尚未取得IPv6位址之單位,僅在第一次申請IPv6位址時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

                              ii.          若已在20048月前已取得IPv6位址之單位,也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且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時不受之前已核發的IPv6位址使用需達到HD Ratio0.8的限制。惟這些單位僅在20048月後第一次申請IPv6位址時,方可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

2. 另外,APNIC並於20056月提出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申請IPv6位址之分配費用具有一折之優惠方案,建議尚未使用IPv4位址之網路服務來申請IPv6位址之代理發放單位可把握此良機申請IPv6位址。

3. 代理發放單位年費收取是依照IP發放管理收費辦法第四條所規定,收費額度是以IPv4位址數量來區分等級收費,目前並無依據IPv6位址數量為年費計算之標準,未來若有相關調整,已申請IPv6位址單位之權益將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