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年度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取消代理發放權公告
92年度取消成為「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之單位名稱、退出原因及處理現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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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退出原因 |
處理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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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國際電信加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因業務結束,已無IP位址發放權之需要 |
已正式來函說明,並已取消其IP代理發放權(該單位並未申請IP位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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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特列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此單位已停止提供網際網路線上服務之業務 |
已正式來函說明,並已取消其IP代理發放權及歸還原核發予該單位之IP位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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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無業務上之需求 |
已正式來函說明,並已取消其IP代理發放權及歸還原核發予該單位之IP位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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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無繳交年費,且無業務上之需求。 |
該單位曾來電表示因業務調整,將無IP位址之需求,擬退回該單位所有IP位址。TWNIC請其正式來函說明,但經數十次聯絡,該單位皆無回應,故目前已暫時停止其IP代理發放權,並暫時回收原核發予該單位之IP位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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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已於經濟部登記解散 |
已暫時停止其IP代理發放權,並暫時回收原核發予該單位之IP位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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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無繳交年費,且已聯絡不上此單位。 |
已暫時停止其IP代理發放權,並暫時回收原核發予該單位之IP位址。 |
本次取消IP代理發放之過程經為由本中心取消代理發放權程序確認後,並經由第23次IP委員會會議決議,將在本中心網站公告取消業者之名單,
並自公告日起七天後 正式取消其代理發放權,並將其自「IP位址代 理發放單位名單」中除名。
本次取消代理發放單位權處理程序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取消代理發放單位權處理程序
Case 1:代理發放單位主動告知TWNIC欲取消IP代理發放權之處理步驟
(1) 請其正式來函說明
(2) 確認其IP位址已無使用
(3) 取消其代理發放權及回收IP位址,並回函告知。
Case 2:代理發放單位超過半年未繳交年費之處理步驟
(1) 試圖聯絡該單位,並上經濟部網站查詢該單位是否存在。
(2) 若皆無法聯絡該單位則暫時停止其IP位址之使用
(3) 確認其IP位址已無使用
(4) 取消其代理發放權及回收IP位址
二.取消代理發放權相關規範
(一)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註冊管理業務規章
“第六章 代理發放單位” 之第卅一條:
代理發放單位或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章及其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得依契約或經
本中心所訂程序,收回所分配之網際網路位址或終止與代理發放單位間之授權。
(二)IP 發放管理收費辦法
“三、 成員權利與義務” 之 “(二) 成員義務” 第八條:
代理發放單位應依此辦法繳交相關費用,若未依規定繳費且經通知後半年內
仍未繳交者,TWNIC可取消其代理發放權,並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