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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用型英文域名開放註冊判給結果之異議提出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初稿

 一、異議提出之理由

        異議之提出僅限於任何對判給未按照規則進行,已依規定申請優先註冊之人可於『異議提出期』之期限內就該結果提出申訴。若異議提出無關於規則所訂之判給規則,異議提出將不獲採納,並予以駁回。

 二、異議提出期

針對優先註冊期內決定之判給結果提出之異議,可於優先註冊期各類優先順位結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曆天內提出。

 三、異議證據之提出

        已依規定申請優先註冊之人提出異議須檢具相關證據,證明本中心在優先註冊期內所作出之泛用型英文域名判給不符合泛用型英文域名優先註冊相關規則。未提供相關證據或未依規定填寫異議提出申請書者,得不予處理。

 四、異議提出之程序

提交異議時須填妥『泛用型英文域名判給結果異議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異議提出佐證文件,於規定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送至: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地址為: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並註明收件人為『TWNIC泛用型英文域名開放註冊作業處理小組』。

 五、異議提出之處理

        TWNIC泛用型英文域名開放註冊作業處理小組』將於異議提出期結束後十五日曆天內(得視案件數量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曆天),就該異議提出作出決定。該等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且具有約束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不負責因此異議處理結果之改變所造成之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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