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及公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中華民國94.05.20第40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10.30第90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05.27第98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12.23修訂
中華民國112.06.01修訂
中華民國112.08.01修訂

註冊人(包括:機構或個人,註冊申請人或其後受讓該特定網域名稱之人)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或其受理註冊機構申請網域名稱時,認知並同意遵照如下約定事項:

  1. 註冊人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應符合TWNIC公告之申請條件,且應告知並保證下述事項之真實性,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明顯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時,註冊人應自負其責:
    (1)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2)就註冊人明知,其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註冊人非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註冊人續用或受讓網域名稱或變更網域名稱資料時,應同意遵守本同意書最新條款,並保證符合前項規定。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TWNIC得依同意書第9條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2. TWNIC有權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利益之考量而設置WHOIS查詢介面,將註冊人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含與網域名稱有關之資訊(例如網域名稱、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設定資料等)以及聯絡資訊(例如單位名稱、註冊人或聯絡人姓名、地址、國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等),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為保護個人資料以及隱私權,TWNIC得提供聯絡資訊揭露選項,供註冊人選擇是否顯示提供外界查詢。
  3. 如註冊人於本同意書第2條所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錯誤、不實或未更新,致TWNIC及受理註冊機構無法及時將相關訊息通知註冊人,而損害註冊人權益,TWNIC及其受理註冊機構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註冊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4. 本同意書第2條之中英文資料除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外,TWNIC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保護註冊人所提供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TWNIC將不會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5. 基於TWNIC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或其他法令規定及政策需求,註冊人同意TWNIC有權將註冊人所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提供TWNIC及經TWNIC授權之各項非商業性質之網域名稱實驗計畫及網際網路相關研究計畫使用。
  6. 除前開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事宜,註冊人及其聯絡人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事宜,TWNIC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7. 網域名稱註冊使用,如因可歸責於網域名稱註冊人之事由,而有影響他人權益之虞或危害網路安全或運作之虞時,TWNIC得自行或於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後,視情況暫停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或為其他處置。上開所謂危害網路安全或運作係指包括但不限於註冊網域名稱用以從事殭屍網路(botnet)、惡意軟體(malware)、網址嫁接(pharming)、網路釣魚(phishing)、和垃圾郵件(spam,意指以垃圾郵件作為傳遞前開危害網路安全或運作之行為或活動之機制)等行為或活動。網域名稱註冊人使用網域名稱,負有確保其資訊防護措施完備及安全之義務。
  8. 註冊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9. 如有不符合TWNIC公告之申請條件,TWNIC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註冊人,於通知送達後七日內備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敘明其符合申請條件或補正明顯錯漏資料。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者,TWNIC得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
    除本同意書另有約定者外,註冊人涉有違反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規定者,TWNIC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註冊人,要求註冊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若註冊人於接獲通知十五日內,未能以書面檢具事證敘明正當理由或證明其並無違約情事者,TWNIC得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或為其他合理之處置。
    前項情形如屬註冊人就同一網域名稱多次涉有違規情事,TWNIC得視情形要求註冊人限期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
    為免疑義,註冊人了解並確認,本條前三項所載期限,TWNIC有權視個案具體情事予以縮短、延長或酌定之,均以TWNIC於通知中實際所載之期限為準。
    TWNIC對註冊人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得為註冊人未違約之證明。
  10. TWNIC有權依法令或政策更定而隨時修訂本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布於TWNIC網頁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人。註冊人若不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TWNIC或受理註冊機構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否則,視同註冊人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1.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概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國際慣例。
  12. 本同意書內容之解釋與適用,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關於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