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及公告

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資格申請說明須知

壹、 業者資格:

一、 依法設立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與網際網路性質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之法人或機構。

二、 業者如為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事者,本中心得拒絕授權其承辦本項業務。

貳、 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案可不定時提出。

參、 送件方式:自公告日起以郵寄(郵戳日期為憑)、快遞或親送方式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送達本中心網域名稱服務組。

肆、 應備之相關文件: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者,須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各乙份: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最新二期(四個月)營業稅申報書及納稅繳款收據影本。

以上證件請提供A4影印本加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

二、與網際網路性質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之法人或機構者,須具備法人登記證書(加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影本乙份。

三、 中華民國境外設立之公司、機構或法人,依其本國法提供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四、 計畫書二十份。

伍、 文件裝封事項:

申請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申請者應逐一填妥簽章後,分別裝入本中心提供之專用封內(經審查文件未齊全或齊備者,視為資格不符本案)。

一、證件專用封:申請者應檢附證件資料:本須知第肆項,應備之相關文件 (須完整、清晰、足以辨識)各乙份,每一份文件之每一頁面並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
二、計畫書:將計畫書二十份包裹為一郵件,郵寄、快遞或親送至本中心網域名稱服務組。

陸、 審查:召開網域名稱委員會進行審核申請案。

柒、 審查結果:本中心專函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並於中心網站「http://www.twnic.net.tw」公告授權之名單。

捌、 履約保證金:

一、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者,須於核可日起14工作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的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或本行支票、保付支票(劃線且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壹張。

三、第一年軟體維護費及技術服務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的銀行開立之本行本票或本行支票、保付支票(劃線且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壹張。

四、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契約之約定,但契約書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返還方式以書面為之。

五、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

(一) 受理註冊之作業轉包者。
(二) 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三)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四)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五)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六)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八)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九) 本申請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玖、 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一、經審查資格符合本案之業者,必須合作測試『受理註冊之系統』完善後,始得提供註冊服務。

二、相關辦法詳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合約(範本)」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計畫書撰寫參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