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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點

觀察韓國案例的討論發展過程,有幾項特點值得注意。第一,是運用現有平台及管道,帶動並推廣議題討論。第二則為討論的主要推動者並非個人,而是長期關注相關議題的非營利組織。最後一點不僅是本案例的特色,也可說是參與者的共同心得──由上而下、單方面的強制規定,終將面臨遭多方反對、直至撤銷的結局。

1

網路平台、社群媒體的利用

負責擬定〈網路實名制違憲聲請訴訟案〉大綱的Park教授,在接受ISOC採訪時曾表示,他們從2008年起便有不定期的非正式聚會,討論各種網路議題。但除了熟人聚會外,網路實名制的討論得以進一步擴散、激發眾人參與,還是得歸功於網路。進步網成員,同時也是通訊政策專家的Chang Yeo-Kyung(音譯)便表示(민노씨,2012),韓國網路使用者們2010年間在推特上發起的話題標籤(hashtag)「#515B」,實為網路實名制的討論之所以能擴大,進一步引發大眾關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推特話題標籤#515B的發起人,韓國知名運動人士及部落客Minoci自2008年起,屢次在自己的部落格[1]中發起「大家一起參與的小組計畫」,內容通常是針對違反公眾利益的社會議題,號召眾人加入討論,採取行動。他在2010年4月,再次以「尋找網路的主人翁」做為號召發起《#515B計畫》[2],文中介紹自己參與聚會時討論到網路實名制,大家一致同意應該集結眾人力量發起行動,並列出規劃的實體討論會提案,鼓勵讀者留言或在推特上利用#515B話題標籤討論。

至2012年4月為止,Minoci在《#515B計畫》分類下陸續發表了44篇文章,內容除記錄網路實名制的相關新聞,也有多篇其主辦之網路討論會或參與研討會的紀錄分享。從Minoci的部落格紀錄觀察網路實名制的討論發展,可以看出將熟人聚會的實體討論分享於網路上,運用大家熟悉的網路平台推廣話題,是激起大眾興趣、進而參與討論的重要一步。但在經歷網路上眾人積極參與、分享之後,仍需進一步透過面對面會議的收斂集中,才能進一步將議題實體化,並促使眾人採取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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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minoci.net/
[2] http://minoci.net/1095

2

帶領、主持、協調討論的角色(團體或個人)

領導者(或可稱為主持者、協調者)在推動多方利害關係討論中,扮演的角色至關緊要。

本案例中,帶領網路實名制討論的並非單一個人,而是長期關注相關議題的民間組織。前文提過的進步網,便是一個長年關注網路議題、從事網路人權倡議的人權團體。他們早在2004年韓國政府計畫修訂選舉法,實行選舉議題方面的網路實名制時,便出面反對此法,指出網路實名制對言論自由的威脅。

如前文所述,這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的鬆散組織最終提出聲請釋憲時,名義上的代表是「進步網」及「參與連帶」。前者長期關注網路人權議題,後者則是以監督韓國執法機關為使命的公民監督團體。而進一步推出推特話題標籤,成功擴散並推廣議題,甚至舉辦多場實體討論會的部落客Minoci,也是與進步網淵源深厚的網路運動人士。

其實公民團體礙於資源、人力不若企業豐厚,常面臨難以持續、有意義地參與多方模式組織或討論的困境。即使是被視為多方治理模式範本的ICANN,也常遭批評「企業主導」(Malcolm, 2017),公民團體及個人使用者的代表性不足。韓國案例中由公民團體領銜的情況,除反映本事件的脈絡背景(網路實名制有侵犯公民人權的疑慮),也展現公民團體在多方模式中充分發聲,甚至主導討論的可能。 

3

制定重要政策時,應設法廣納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本案例的參與人之一,高麗大學法學教授Keechang Kim事後回顧整個過程,認為韓國政府毫無諮詢業界、民間意見,便「強行」、「單方面」地推出網路實名制,是最終遭多方利害關係人聯合反對的主要原因之一。的確,即使現行民主體制多為「代議民主」,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在制定法規時,若未確實評估議題的影響層面,進而忽略受影響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很容易訂出缺乏民意基礎的政策,最終招致民怨,甚至起而反對。

本案例也證明,當面臨政府單方面、忽視多方權益的政策時,集結多方利害關係人,以多方模式協作提出對策,可能會有出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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