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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運作原則

許多文獻及奉行多方模式的國際組織/會議,對多方利害關係人網路治理運作原則皆有不同看法。以下彙整NETmundial、電子前哨基金會、前美國商務部官員Lawrence Strickling及ISOC組織等,對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原則的主張與論述。

NETmundial大會於2014年4月在巴西聖保羅舉行,全球90多個國家的政府與各界代表齊聚一堂,共同發表《網路世界多方利害關係人聲明》。文中闡述網路治理原則及網路治理生態系統的未來發展藍圖,以下簡介該聲明的主要原則與精神:

  • 民主的多方利害關係人流程應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均有意義且負責,並依不同議題,彈性調整各利害關係人的角色與責任;其中為實踐有意義的參與,可透過網路治理機構支援、輔導弱勢地區或族群的培力活動。
  • 流程應完全公開,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充分且平等參與、並透過由下而上的共識決產出政策;
  • 建立透明度,包括決策應易於理解,流程須文件化且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程序訂定;
  • 透過獨立審查、制衡及補救機制來建立當責。特別是政府應以保護人權為主要的法律與政治責任。

回顧2017年網路治理發展,電子前哨基金會EFF指出不同國際平臺實行多方模式的方式亦有所差異,建議僅聚焦於多方模式的基本原則:包容、平衡、當責(Malcolm, 2017)。隨著國家政府忽略公民社會,直接與業界訂定協議的傾向越來越明顯,維護網路治理的基本原則也更加重要。EFF重申,在以基本原則檢視現有平臺的同時,大眾應維持開放心態,期待新的、更符合這些基本原則的創新網路治理模式。Almeida et al.(2015)也主張,多方模式的核心價值為包容、平衡與當責。

Strickling & Hill(2017)認為,只有多方模式才能持續維護並實現網際網路發展去中心化、互通、異質、自由、開放包容及靈活性等基本原則,其所提出的「貨真價實」的多方流程,類似本節欲討論的多方治理模式運作原則:

  • 利害關係人導向:由利害關係人制定流程和決策,而不僅是擔任諮詢角色。
  • 開放:所有利害關係人皆可參與,過程須包含並整合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看法,且重視來自相關領域,了解政策影響的專家看法。
  • 透明:所有利害關係人都可參與商議過程,確保討論平臺的互信、正當性和當責。
  • 共識決:最終產出應基於共識,達到為多數人服務的雙贏結果。

ISOC(2016)也強調,「來自不同領域的個人與組織,分享觀點或制定共識政策」是多方模式的基礎。根據ISOC,網際網路是公部門、私部門、學術界和民間團體共同發展的成果。目前為止,網路的基礎架構皆仰賴全球利害關係方共同運作,每個單位組織都奠基於其他單位組織的共同協作,而每個單位又通常獨立運作;而網際網路的管理營運方式,也與網際網路本身開放、分散、相互連結、跨國境以及互通等特性一致。ISOC列出多方模式的四項屬性(attributes):包容與透明、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有效決策與實施,以及透過分散與互通治理實現協作。ISOC指出,唯有確保多方模式流程包含上述四屬性,方能促進多方流程進化、鼓勵協作並增加影響力。

綜合不同學者與國際組織的看法,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的重要實施原則可歸納為以下關鍵字(詞),這些原則可作為未來推動我國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的檢驗項目。

  • 包容(開放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
  • 平衡(不同利害關係人平等參與)
  • 當責(或正當性與透明度)
  • 利害關係人有意義地參與
  • 由下而上的過程
  • 採共識決
  • 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討論過程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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